2017年12月29日,汕头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汕头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市在政府投资管理领域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标志着我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条例》共七章六十四条,约8600字,分为总则、项目储备和计划、项目审批、项目建设、项目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出台的背景是什么?有哪些亮点?日前,市发展和改革局对《条例》进行了专题解读。
《汕头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解读
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8年9月17日)
一、《条例》是怎么来的?
2016年3月:《条例(草案)》列入汕头市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1号议案。
2016年6月:《条例(草案)》列入汕头市政府2016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2016年7月:市发改局将《条例(草案)》正式上报市政府。
2016年12月23日:《条例(草案)》经市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7年4月20日:《条例(草案)》列入市人大常委会2017年立法计划。
2017年4月27日:《条例(草案)》经市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初次审议。
2017年8月30日:《条例(草案)》经市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二次审议。
2017年12月29日:《条例(草案)》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固定资产投资已成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突出亮点,极大地推动了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长期以来,由于缺乏整体的法律和政策安排,缺乏明确有力的管理措施,我市政府投资行为不同程度存在不规范的现象,如政府投资决策不够科学,项目建设管理不到位,绩效评估和责任追究机制不健全等。运用特区立法权,按照可操作性、真管用的原则,落实中央、省“简政放权”要求的精神,制定《汕头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能够更好地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政府投资决策、审批、建设和监管制度,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质量和效益。市人大、市委、市政府对《条例》的起草和修改高度重视,发改、法制部门认真负责,各有关单位和区县积极配合。
三、《条例》的适用范围是怎么规定的?
汕头目前正处于全面振兴发展的关键时期,发展态势良好,区(县)是全市政府投资建设的主战场,我市《条例》与广州、深圳、珠海政府投资项目条例只适用于市本级不同,适用市、区(县)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第二条),并在项目储备和计划、项目审批、项目建设、项目监管等方面执行与市统一的制度规范,以更有利于区(县)政府投资项目的落地,让区(县)充分享受政府投资方面的法规制度红利,促进振兴发展。
四、在决策管理上,针对政府投资管理缺乏规划统筹,项目储备不足,被动建设较多的这一问题,《条例》做了怎样的规范?
针对政府投资管理缺乏规划统筹,项目储备不足,被动建设较多的这一问题,《条例》第七条和第十一条分别规定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制度和年度计划制度,并规定储备库实行分类动态管理,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项目应当从储备库中选取。申请列入项目储备库的时间节点确定为“在每年九月三十日前”(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区(县)、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前款规定,向上一级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提出需要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申请列入上一级项目储备库”。规定储备库实行三年滚动动态管理制度,明确发改部门对项目储备库进行调整的情形,使项目储备库的管理更加科学、有效(第九条第二款)。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对于进一步增强政府投资管理的计划性,减少项目决策的随意性,以及督促部门深入开展项目前期研究,提高投资效益,具有积极意义。第十五条对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的制定、管理、调整进行了细化,使该制度在实践中能够落实,使条例有更强的可操作性。
五、在项目资金计划管理方面,如何做到与财政预算和年度财政资金计划相衔接?
《条例》第十条要求财政部门及时落实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第十一条和第十四条要求会同财政等部门同步编制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结合项目资金需求,统一编制列入政府投资项目预算,项目计划和财政预算计划相衔接,完成后经本级政府审查,报本级人大审议,能更有效确保项目资金及时到位,防范政府投资风险,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六、在审批管理上,在坚持对重大的政府投资项目严格审批的同时,针对实践中部分投资较小的项目,在确保相关报批文件符合规定深度要求的前提下,规定了哪些相应的简化审批措施,以提高审批效率?
针对实践中部分投资较小的项目,在确保相关报批文件符合规定深度要求的前提下,规定了相应的简化审批措施,以提高审批效率。一是市、区(县)人民政府已决定开展前期工作,且使用本级财政性资金一千万元以上三千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以省略项目建议书报批环节,直接进入可研报告编制环节(第十八条);二是对市、区(县)人民政府已决定开展前期工作,且使用本级财政性资金不超过一千万元的项目,以及市政维修改造工程、应急工程或者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可以省略项目建议书和可研报告报批环节,直接进入项目初步设计编制环节(第十九条);三是对布点多、位置分散且单项使用市、区(县)本级财政性资金不超过一百万元的政府投资项目,经本级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同意,可以综合编制项目实施方案代替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但项目实施方案应当达到初步设计深度并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第二十条)。
七、在投资控制上,针对部分政府投资项目超规模、超标准、超概算现象时有发生的问题,《条例》规定了哪些措施?
针对部分政府投资项目超规模、超标准、超概算现象时有发生的问题,《条例》在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基础上,对项目概算问题重点进行规范:一是对可研报告批准的投资估算超过一亿元的政府投资项目,本级发改部门应当在批准项目概算前,委托相应机构进行评审(第二十九条);二是在审批过程中当出现项目概算超过可研报告批准的投资估算百分之十,或者项目建设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修改初步设计或者重新编制可研报告并按规定重新上报审批(第三十一条);三是以市政府2016年4月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为基础,结合实践,将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超概情形的处理意见吸纳到草案中(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八、《条例》在立法上有何创新?
一是推行工程总承包制度。推进工程总承包,有利于实现设计、采购、施工等各阶段工作的深度融合,提高工程建设的效率和水平。《条例》第四十条规定:项目建设单位根据政府投资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在项目概算审批后,经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确定的部门批准,对项目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招标,可以一并,也可以将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有资质的企业实施。二是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政府投资领域。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市政府投资建设实际,《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利用多种方式,支持、规范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本级政府投资领域,保障社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三是关于政府和社会投资者合作。经借鉴深圳等地经验,运用特区立法权以制度形式将政府和社会投资者合作具有合理性的创新做法确立下来,为实践提供法律依据和支撑。第四十一条规定:政府和社会投资者合作建设的项目,社会投资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在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性方式确定社会投资者时,可以对建设工程、与建设工程有关的货物及服务,一并确定由社会投资者建设、生产、提供。四是建立项目代建制度。项目代建是当前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发展趋势,有必要在法规中予以明确。《条例》第三十五条对其作了基本规定,代建制的使用将推进实现投资、建设、管理、使用的分离。
九、在项目监督上,《条例》做了哪些相关规定?
《条例》在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分别就政府将上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向人大报告、人大常委会专题视察、执法检查的监督方式以及后评价情况向人大报备的相关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对发改、财政部门和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的监督职责进行明确规定,增强了法规的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