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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6997649/1523-00745 分类:
发布机构: 收费管理科 成文日期: 2018-04-13
名称: 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 汕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规范汕头市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收费等问题的通知
文号: 发布日期: 2018-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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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 汕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规范汕头市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收费等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4-13  浏览次数:-

 汕市发改2018101

 

各区县发改局、卫生计生局,濠江区发展规划局、城市综合执法局,市卫生计生局直属各医疗机构、汕头大学医学院各附属医院:

根据国家、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和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决策部署,结合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要求以及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就我市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收费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收费分为普通病房床位费、套房床位费、特需病区床位费,其中:普通病房床位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套房床位费、特需病区床位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医疗机构自主制定。

二、我市普通病房床位费分为含空调降温、取暖费和不含空调降温、取暖费两个标准(见附件)。各区县公立医疗机构、市卫生计生局直属各医疗机构、汕头大学医学院各附属医院的普通病房床位费依提供的病房基本配置、配备设施核对执行,床位费不得上浮,下浮不限。

      三、新建住院病房或病房重新装修、增加基本配置、配备设施的,由各公立医疗机构对照附件的配备设施要求,按不同病房等级、类别核对执行。当基本配置、配备设施介于两档之间的,一律按照“就低原则”执行较低档次的收费标准。

   四、公立医疗机构套房床位设置数量,原则上控制在不超过本医疗机构普通病房床位总数的5%,超过比例的,按普通病房床位费收取。

五、我市公立医疗机构特需病区设置,仅限三级公立医疗机构,且在独立楼层或独立病区,向社会提供设施条件高于普通病房,达到较高配置标准的。

公立医疗机构特需病区床位设置数量,原则上控制在不超过本医疗机构普通病房床位总数的10%,超过比例的,按普通病房床位费收取。

精神病房、危重灼伤病房、层流洁净病房、监护病房等不得设置特需病房。

六、病房床位费已含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费用,不得再向患者另外收费。

七、公立医疗机构为救治病人需加床的,不得收取床位费,但可按规定收取治疗费用。公立医疗机构不得收取陪人床(椅)等费用,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应配备陪人床(椅)供陪护人员使用。

八、需严格隔离、消毒损耗大的传染病科、肿瘤科、精神病科(院)、烧伤科,允许在同等同级病床的收费标准基础上每床每日加收2元;爱婴医院母婴同室每床每日加收16元。

空气负压病房在床位费标准的基础上每床每日加收8元。

使用医用空气隔离装置在床位费标准的基础上每床每日加收52元。

抢救室病床收费按同等同级病房标准收费,不得按监护病房标准收费。 

九、住院床位费以日数计算,入院当日按一日计算收费,出院当日不计收费(计入不计出)。                      

十、各公立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接受群众监督。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套房床位费、特需病区床位费要实行告知制度,由患者自愿选择,切实做好价格信息公开工作。

以上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市物价局、卫生局《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问题的通知》(汕价〔2010204号)、《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特殊病房定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汕价〔2011275号)予以废止。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发改、卫计主管部门反映。

 

附件:汕头市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收费标准表

  

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        汕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8330

 

101(附件).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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