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1144050000699769XT/2025-00077
汕头市财政局
2025-08-29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
优惠政策的通知
粤财税〔2025〕15号
2025-08-29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
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8-29  浏览次数:-

省委宣传部,各地级以上市、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各地级市、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7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我省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自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2025年1月1日起至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通知规定应予减免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可抵减缴费人以后应缴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或予以退还。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25年5月22日         


附件: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7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