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汕府〔2017〕135号)规定的税额标准,实施期限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
汕头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
2022年12月2日
附件: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汕府〔2017〕135号).pdf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汕府〔2017〕135号)规定的税额标准,实施期限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
汕头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
2022年12月2日
附件: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汕府〔2017〕135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