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1144050000699769XT/2021-00034
汕头市财政局
2021-03-23
关于开展2021年度财政票据核销及销毁工作的通知
2021-03-23

关于开展2021年度财政票据核销及销毁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3-23  浏览次数:-

汕市财票〔2021〕2号


各区(县)财政局,市直有关用票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票据管理,落实财政票据核销制度,加快清理历史票据核销、销毁工作,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广东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粤财综〔2003〕59号)、《关于印发<汕头市财政票据核销工作暂行细则>的通知》(汕市财票〔2018〕3号)、《关于开展汕头市财政票据销毁工作的通知》(汕市财票〔2020〕6号)等有关规定,开展2021年财政票据核销及销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切实履行用票单位主体责任

  长期以来,用票单位财政票据核销工作进度滞后、完成率低,部分单位至今未申请核销等问题,严重影响了我市财政票据核销工作进度。用票单位长期未核销票据已经违反有关票据管理规定,存在巨大廉洁风险。用票单位应高度重视,切实履行票据核销的主体责任,积极主动采取各种有效措施、集中力量推进票据核销工作,确保在3月底完成2016-2020年票据的清理工作并上报市财政局(市票据管理与会计培训中心)申请核销。按照“限量申领”和“核旧领新”原则,未按时间要求核销票据的单位不得申领新的票据,任何单位不得自行核销、销毁财政票据。

  (二)规范监管,建立财政票据核销通报制度

  根据市委巡察回头看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规范财政票据监管,建立财政票据核销通报制度,每季度对2016-2020年财政票据核销工作进度进行通报,未完成核销工作的用票单位将纳入通报范围。为确保通报数据准确,因工作需要经财政部门同意保留备用票据的用票大单位,需同时报送2016-2020年度申领但无需核销的票据数量。

  二、纸质票据核销程序

  用票单位应提交以下核销资料:

  1.《财政票据领购手册》;

  2.申请核销的财政票据;

  3.《广东省财政票据核销、销毁表》(一式二份);

  4.《关于申请核销财政票据的函》;

  5.《××年度财政票据核销明细表》;

  6.根据票据收入是否划缴财政及划缴方式的不同情形分别填报《××年度财政票据收入划缴情况表(直接划缴财政)》、《××年度财政票据收入划缴情况表(集中汇缴财政)》、《××年度财政票据收入情况表(无需上缴财政)》等(有关表格可根据实际情况细化);

  7.财政票据整份(所有联次)或《财政票据领购手册》灭失的,用票单位应查明原因,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市财政局,并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在《汕头日报》刊登作废声明。在外地灭失的,应同时在灭失所在地市级以上报纸和《汕头日报》刊登作废声明。申请核销时应在核销申请函中说明并提交报纸原件及复印件。

  8.核发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用票单位准备好上述资料并完成票据整理工作后,将资料电子版报送财政部门(票据管理与会计培训中心)初审,纸质资料待电子数据确认无误后正式提供,除《广东省财政票据核销、销毁表》一式二份外,其他资料均提供一份。

  三、纸质票据销毁

  达到销毁条件且自行保管已核销财政票据的市直用票单位请按照《关于开展汕头市财政票据销毁工作的通知》(汕市财票〔2020〕6号)要求,于2021年6月底前将票据销毁申请资料报送市财政局(票据管理与会计培训中心),审核通过后由销毁业务承接单位将待销财政票据送到具备条件的纸厂进行溶浆销毁。

  四、其他事项

  2016-2017年度财政票据专项检查未完成的单位,请及时报送有关补充资料,我局将在5月份完成有关专项检查工作。届时未完成检查或检查出现问题但未及时整改的单位,将纳入财政票据监督检查范围。财政票据监督检查方案另行通知。

  五、报送方式

  有关资料电子版通过政府在线邮箱、粤政易发送到对口经办同志,未接入政府在线、粤政易的单位可发至电子邮箱。纸质正式版需加盖单位公章,同时注明单位联系人。

  汕头市财政局(票据管理与会计培训中心)联系方式:

  办公电话:0754-88179727

  电子邮箱:stczpj@qq.com

  业务交流QQ群:457493186

  地址:汕头市长平路11街区财政大楼13楼1310室



汕头市财政局    

2021年3月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