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粤府〔2015〕1号)和《中共汕头市委、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经济特区的决定》(汕市发〔2015〕3号)精神,组织实施好《汕头市科学与技术“十三五”规划》,规范和加强汕头市市级科技经费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汕头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汕府〔2015〕13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联合草拟了《汕头市市级科技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意见。现就该《办法》(试行)征求公众意见。
本次征求意见至2016年10月2日截止。社会公众可通过以下方式反映意见:
1、邮寄至汕头市财政局教科文科(邮政编码:515041);
2、电子邮箱:stjkwk@163.com
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
附件:《汕头市市级科技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汕头市财政局
2016年9月26日
附件:
汕头市市级科技经费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粤府[2015]1号)和《中共汕头市委、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经济特区的决定》(汕市发[2015]3号)精神,组织实施好《汕头市科学与技术“十三五”规划》,规范和加强汕头市市级科技经费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汕头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汕府〔2015〕13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汕头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科技经费,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市科技局(不包括市其它部门)归口管理,用于支持汕头市各相关组织和公民开展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平台环境建设、创新创业、科技宣传、科技奖励等活动的资金。其中用于支持开展科技计划项目的部分称为科技计划项目资金。
第三条 科技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注重绩效、公平公正、杠杆引导、强化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科技经费管理,牵头制定科技经费管理办法,与市科技局共同发布申报指南,审核科技经费安排计划,办理资金拨付,组织实施科技经费的监督检查和总体绩效评价。
第五条 市科技局负责科技经费的具体管理,制订科技经费的年度安排总体计划,牵头编制并会同市财政局发布科技经费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的申报、审核和评审,提出科技经费项目明细分配计划,公开科技经费使用有关信息,对科技经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自评,组织科技经费项目验收结题等。
第六条 区(县)财政部门负责及时将市级财政安排的资金下达至项目单位,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规定及时审核拨付资金;加强对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督,配合开展科技经费的财政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七条 项目主管部门(包括市直有关部门、各区(县)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承担项目推荐审查、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等工作,加强对推荐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审查。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经费使用的责任主体,应对申报项目及相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可行性负责,严格按经批准的项目申报计划、实施方案和绩效目标组织项目实施,按有关规定使用项目资金、开展绩效自评,自觉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科技经费用途、支持方式和分配方法
第九条 科技经费主要用于下列用途:
(一)用于支持开展科技计划项目,对相关单位在重大科技专项、工业技术攻关、农业和社会发展、科技服务业、产学研合作与国际科技合作、科技金融结合、科技企业孵化育成体系建设、园区与企业创新平台建设、技术交易体系与科技服务网络建设、软科学研究和科普理论研究、科普能力建设与科普活动品牌创建等领域进行科技创新活动进行补助;
(二)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粤府〔2015〕1号)精神,落实普惠性科技支持政策,用于支持开展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研发机构扶持、企业研发准备金补助、创新券补助、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建设和创业导师、创新创业大赛补助等后补助资金的支出;
(三)用于市级科技奖奖励资金及开展汕头市科技奖励组织、推荐、评审工作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
(四)用于科技经费项目的评审检查、审计验收、绩效评价及平台建设维护及购买科技服务等工作经费;(五)市委、市政府要求扶持的其他相关项目支出等。
第十条 支持方式。对基础类、公益类和重大需求类科技计划项目,财政资金以无偿资助为主;对市场导向类科技计划项目,财政资金逐步采取间接投入等方式资助。支持方式包括前补助、后补助、科技金融补助、配套经费等,具体方式在申报指南中明确。
第十一条 分配方法。科技计划项目资金主要采取专家评审为主并结合集体研究等方式进行竞争性分配。其他补助、奖励等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申报与审批
第十二条 科技经费扶持项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和汕头市国民经济发展规划、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及其他有关规划要求。
(二)项目承担单位为市内注册的企业、高校、科研机构、机关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三)项目承担单位具有良好的科研诚信、社会信誉和综合实力,其中企业单位要求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经济效益较好、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好,具备项目经费单独核算管理的条件。
(四)项目研发及实施地在汕头市境内。
(五)项目申报指南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申报及审批程序。
(一)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通过市政府网上办事大厅、市级财政管理平台或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业务管理平台)发布科技经费项目申报指南,提出申报程序和相关要求。
(二)科技经费项目采取逐级申报、择优推荐的方式。申报单位依据科技经费项目申报指南,通过业务管理平台办理项目申报,同时提供纸质资料。申报单位应按隶属关系向市直有关部门、各区(县)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申报,市直有关部门、各区(县)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对申报项目真实性审查后汇总择优,通过业务管理平台向市科技局申报。
(三)市科技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前置审查,并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予以退回并说明原因。
(四)市科技局对通过前置审查的申报项目组织评审,严格执行内部制衡机制。
(五)市科技局提出科技经费项目明细分配方案,会同市财政局按规定程序报请市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 具体各领域的支持方式在当年申报指南中予以明确,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单位同一研究内容不得重复、多头申报。建立申报项目查重机制,防止重复、多头申报。
第十六条 项目评审。投票制评审未达到半数同意的或评分制评审得分排名在同一评审组(或同一专题)一定比例之后的项目,原则上不得进入下一评审阶段或进行立项。
第十七条 科技经费项目纳入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对按规定批准使用的科技经费项目资金,按照预算及国库管理规定办理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手续。
第五章 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市科技局根据科技计划项目资金安排文件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任务书)。项目合同书(任务书)应当包括项目目标任务、考核指标、验收方式方法、项目预算、补助经费额、支持方式、项目实施期限等。
第二十条 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的开支范围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有制定专项实施细则或专项管理办法的除外)。项目经费不能用于基本建设投资项目。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及验收、鉴定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外协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租赁费、人员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
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的费用。项目经费要严格控制设备购置支出。
2.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外协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及验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业务培训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6.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及验收、鉴定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9.租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租赁外单位的专用仪器、设备、车辆、场地、试验基地等发生的租金支出。
10.人员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及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的人力资源成本费。人员费最高不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30%,软科学研究项目和软件开发类项目人员费用列支比例不得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50%。
11.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及验收、鉴定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管理相关工作人员。
12.其他支出: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其他与项目相关的直接费用,如技术引进费等。
(二)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等方面的消耗,以及有关项目管理发生的支出。间接费用使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项目经费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
1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不超过15%;
100万元以上部分不超过10%;
间接费用按项目统一核定,由项目主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根据各自承担的研究任务和经费额度,协商提出分配方案,在项目申报书与合同书(任务书)中明确,并分别纳入各自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项目主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经费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各项支出必须严格控制在批准的范围及开支标准内,保证按资金使用计划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和科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严禁擅自转拨资金,严禁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严禁通过编造虚假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人员费和专家咨询费,严禁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严禁调账变动支出、修改记账凭证、以表代账应付财务审计和检查。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规范使用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结算方式。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承担项目所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应按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企业承担的项目,上述支出也应当采用非现金方式结算。项目承担单位对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人员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原则上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第二十四条 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审批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合同书的规定组织项目的实施和管理。项目实施过程中确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致使项目不能依约完成、需要调整的,按照规定程序报请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予以调整或变更。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变更实施项目和专项资金。
第二十五条 项目预算总额不变,合作单位之间以及增加或减少合作单位的预算调整,应当报市科技局批准。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整,项目负责人根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由项目承担单位审批,市科技局在中期财务检查或财务验收时予以确认。设备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可按上述程序调剂用于课题其他方面支出。间接费用不得调整。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施期满,项目承担单位应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财务决算,并向市科技局提出验收申请。市科技局负责组织项目验收,分析总结项目执行情况。
第二十七条 市科技局及时组织科技计划项目结题验收。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做好总结,编制项目决算,按时提交验收或结题申请,无特殊原因未按时提出验收申请的,按不通过验收处理。资金资助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项目应当在结题验收前组织财务验收,财务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按不通过验收处理。验收不通过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接到通知1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在半年内整改完善并重新接受验收。第二次验收仍不通过或者整改通知发出之日起6个月内未重新提出申请的,自动转入终止结题程序处理,由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按合同约定并视情节轻重追回全部或部分已拨资金,并对项目承担单位和负责人进行信用评价降级处理。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八条 除因涉密要求外,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项目、资金管理的相关信息。公开信息包括:
(一)科技经费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二)科技经费项目申报指南,包括申报条件、扶持范围、扶持对象、审批部门、经办部门、经办人员、查询电话等。
(三)项目资金申报情况,包括申报单位、申报项目、申请金额等。
(四)资金分配程序和分配方式,包括资金分配各环节的审批内容和时间要求、资金分配办法、审批方式等。
(五)科技经费项目资金分配结果,包括资金分配明细项目、金额、项目所属单位、项目负责人等。
(六)科技经费项目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审计结果和验收结果(结论),包括项目财务决算报告、项目验收情况、绩效自评、重点评价和第三方评价报告、财政财务监督检查报告、审计结果公告等。
(七)接受、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原因、投诉处理情况等。
(八)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七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九条 市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对科技经费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实施项目全过程痕迹管理。市科技局按照过程留痕原则,建立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如实记录指南编制、专家评审、立项及资金安排、实施、评价等核心环节信息。
第三十一条 市科技局按有关规定组织各区(县)科技行政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开展科技经费项目的绩效自评,并配合市财政局做好其他评价工作;市财政局根据有关规定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科技经费绩效评价工作,评价结果作为专项经费安排、调整、撤销以及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实行专项资金管理责任追究机制。
(一)对各级财政、科技主管部门相关责任人在科技经费分配、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申报单位、组织或个人在科技经费项目申报、使用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擅自改变财政资金用途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实施责任追究和处罚,追回财政资金,5年内停止其申报科技经费项目资格,并登记不良信用记录信息。
(三)评审专家利用评审权索取、收受申报单位或个人财物的,市科技局建立黑名单制度,登记其不良信用记录信息,通报其所在单位和有关项目组织单位,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取消其评审资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参与项目评审、评估、监督、成果评价与推广等管理工作的中介机构采用提供虚假的评估、检测结果或鉴定结论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给予责令改正、列入黑名单、取消资格等处罚。未认真履行职责的,由委托单位收回购买服务资金。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市、县(区)有关部门未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用款单位的,存在挤占、截留或挪用财政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实施责任追究和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试行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试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