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我市首家专门清运装修垃圾的企业——腾良工程建设服务有限公司正式上线,标志我市装修垃圾收运处置通道彻底打通。
按照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及“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要求按标准分类收集、运输、处置建筑垃圾,提升资源化利用水平,装修垃圾收运处置是城市精细化管理的重要一环。腾良工程建设服务有限公司取得市城管局核发的城市建筑垃圾准运许可,运输车辆(蓝牌车)符合《汕头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查验技术指引》要求,已按规定接入汕头市建筑垃圾监管平台。公司采用 “甩箱运输”模式,配置多个箱体,实现车斗分离、满斗即拉,确保建筑垃圾全程不落地,有效解决住宅小区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落地难题。目前,广州、深圳等城市多采取推广这种模式。

装修垃圾牵引车

环保收集箱

装修垃圾运输车辆
根据《汕头经济特区建筑垃圾管理条例》规定,物业服务公司等管理责任人应设置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排放人应将装饰装修工程产生的建筑垃圾装袋收集,投放到临时堆放点,并交由取得建筑垃圾准运许可的运输单位清运。请广大市民朋友严格遵照法律法规要求,不得随意丢弃、处置建筑垃圾,污染环境。违者将依照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装修垃圾装袋收集
【法律链接】
01、根据《汕头经济特区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规定,不实施施工许可管理的小型工程以及房屋装饰装修工程,依照《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关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的规定确定管理责任人。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管理责任:
(一)按照设置规范设置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或者贮存设施并设专人管理,采取防尘污染措施以及保持临时堆放点或者贮存设施整洁;
(二)将建筑垃圾交由经许可的运输单位清运;
(三)将建筑垃圾交由经许可的利用和处置单位进行利用或者处置;
(四)合理确定建筑垃圾投放的时间、地点和分类投放要求;
(五)公布监督投诉方式,及时劝阻、制止违法投放建筑垃圾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管理责任。管理责任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设置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或者贮存设施的,应当告知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定。
第十三条规定,不实施施工许可管理的小型工程和房屋装饰装修工程排放建筑垃圾的,排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排放前告知建筑垃圾管理责任人。不实施施工许可管理的房屋装饰装修工程排放的建筑垃圾应当装袋收集并投放到临时堆放点。
第三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未履行建筑垃圾管理责任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违反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将建筑垃圾装袋收集并投放到临时堆放点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02、根据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与市公安局日前联合制定的《关于办理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适用行政拘留案件的意见》,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造成严重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将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
在此,市城管局向全体市民发出倡议:
自觉遵守建筑垃圾管理相关规定
绝不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建筑垃圾
选择正规企业清运、处置建筑垃圾
让我们用实际行动齐心协力共建美丽汕头!
来源:局城垃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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