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级审批项目排放单位、运输单位、受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转移的监督管理,规范建筑垃圾处置秩序,有效防控环境污染,实现建筑垃圾“来源可溯、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管理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东省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广东省建筑垃圾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汕头经济特区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泰山路沿线市容环境秩序整治的会议纪要》(〔2026〕1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自2026年1月1日起,市级审批工程项目建筑垃圾排放、运输、受纳处置监管工作分阶段推行建筑垃圾电子转移联单管理,有关事项如下:
一、首批实施时间及范围要求:自2026年1月1日起,经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新批准的排放单位列入首批实施范围,同步取消纸质联单。泰山路沿线所有经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批准有效期内的排放单位自2026年1月10日起取消建筑垃圾纸质转移联单,实施电子转移联单。
二、全面实施时间及范围要求:自2026年2月1日起,所有经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批准有效期内的排放单位全部纳入实施范围,同步取消纸质联单,收回已发未用的纸质联单。
三、其他事项:
(一)《建筑垃圾电子转移联单操作系统操作指南》请关注“汕头环卫”公众号通过2025年12月29日《关于实行建筑垃圾电子转移联单管理的通知》获取。
(二)未执行建筑垃圾电子转移联单违反《汕头经济特区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相关规定,我中心将依法移交城管执法部门处理。
汕头市环境卫生事务中心
2026年1月9日
咨询电话:业务管理科88982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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