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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500006997809Y/2023-00136 分类:
发布机构: 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成文日期: 2023-04-24
名称: 【曝光台】罚!乱扔垃圾行为“零容忍”,向不文明行为说不!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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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台】罚!乱扔垃圾行为“零容忍”,向不文明行为说不!

发布日期:2023-04-25  浏览次数:-

文明从点滴做起

整洁、卫生的人居环境

离不开社会各界参与共建

为推动城市问题高效解决

塑造文明城市新风尚

汕头城管开设【曝光台】栏目

将持续对破坏环境、乱丢垃圾等

不文明行为

及时进行曝光和严肃处罚

下面让我们看看

有哪些不文明行为被曝光

案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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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2023年4月16日,金平区东厦路旁某美容店李某随意乱扔生活垃圾。

违法依据

违反了《汕头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处理结果

执法人员依据《汕头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对当事店铺开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100元,并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经过执法人员的教育劝导,当事人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诚恳地接受批评教育,并承诺将遵守法律法规,改正不文明行为。

案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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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2023年4月17日,金平区东厦路旁某餐饮店刘某随意乱扔生活垃圾。

违法依据

违反了《汕头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处理结果

执法人员依据《汕头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对当事店铺开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100元,并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经执法人员批评教育,当事人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对城市环境卫生造成的不良影响。

案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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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2023年4月19日,金平区中山路旁某教育机构马某随意乱扔生活垃圾。

违法依据

违反了《汕头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处理结果

执法人员依据《汕头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对当事店铺开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100元,并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通过执法人员的宣传教育,当事人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

案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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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2023年4月20日,金平区龙眼路旁某餐饮店胡某随意乱扔生活垃圾。

违法依据

违反了《汕头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处理结果

执法人员依据《汕头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对当事店铺开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100元,并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面对处罚,当事人表示已深刻认识到错误,今后一定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案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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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2023年4月20日,金平区龙眼路旁某餐饮店林某随意乱扔生活垃圾。

违法依据

违反了《汕头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处理结果

执法人员依据《汕头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对当事店铺开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100元,并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向当事人耐心解释乱扔生活垃圾的危害及违法依据,当事人诚恳地接受批评教育,并承诺将改正乱扔生活垃圾的不文明行为。

案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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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2023年4月20日,金平区潮汕路与金凤路交界旁某家具店张某随意乱扔生活垃圾。

违法依据

违反了《汕头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处理结果

执法人员依据《汕头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对当事店铺开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100元,并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诚恳地接受了执法人员的批评教育,并表示将以此为教训,提高环境卫生意识和法律意识,保证今后不再乱扔生活垃圾。

案例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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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2023年4月21日,金平区潮汕路旁某餐饮店沈某随意乱扔生活垃圾。

违法依据

违反了《汕头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处理结果

执法人员依据《汕头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对当事店铺开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100元,并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经执法人员普法教育,当事人表示已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并保证今后将不会再随意乱扔生活垃圾。

案例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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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2023年4月23日,金平区东厦路旁某美肤店张某随意乱扔生活垃圾。

违法依据

违反了《汕头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处理结果

执法人员依据《汕头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对当事店铺开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100元,并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经过执法人员宣传教育,当事人表示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愿意配合处罚、积极改正。

法律链接

根据《汕头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蒂、饮料罐、口香糖等废弃物;

(三)从建筑物、构筑物、车辆上向外泼水、抛掷废弃物;

(四)乱倒生活垃圾、污水、粪便、乱扔动物尸体等废弃物;

(五)在露天场地或者公共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六)将排水管道的污水直接排向路面。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

需要我们共同努力

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呼吁广大市民朋友

严守法律法规

争做文明市民

让我们一起

擦亮汕头文明“风景线”

让城市更美丽,让生活更美好

文明有你

汕头更美

来源:局执法二科、局执法一科、局法制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