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11440500006997809Y/2023-00126
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04-16
【曝光台】有图有真相!曝光+处罚,坚决对乱扔垃圾等不文明行为说不!
2023-04-18

【曝光台】有图有真相!曝光+处罚,坚决对乱扔垃圾等不文明行为说不!

发布日期:2023-04-18  浏览次数:-

文明从点滴做起

整洁、卫生的人居环境

离不开社会各界参与共建

为推动城市问题高效解决

塑造文明城市新风尚

汕头城管开设【曝光台】栏目

将持续对破坏环境、乱丢垃圾等

不文明行为

及时进行曝光和严肃处罚

下面让我们看看

有哪些不文明行为被曝光

案例一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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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2023年4月12日,金平区长平路旁某美容美甲店陈某随意乱扔生活垃圾。

违法依据

违反了《汕头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处理结果

执法人员依据《汕头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陈某开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经过执法人员的教育劝导,当事人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诚恳地接受批评教育,并承诺将遵守法律法规,改正不文明行为。

案例二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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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2023年4月12日,龙湖区珠江路旁某餐饮店林某随意乱扔生活垃圾。

违法依据

违反了《汕头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处理结果

执法人员依据《汕头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林某开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向当事人耐心解释乱扔生活垃圾的危害及违法依据,当事人诚恳地接受批评教育,并承诺将改正乱扔生活垃圾的不文明行为。

案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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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2023年4月12日,金平区红领巾路旁某餐饮店蔡某随意乱扔生活垃圾。

违法依据

违反了《汕头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处理结果

执法人员依据《汕头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蔡某开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经执法人员批评教育,当事人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对城市环境卫生造成的不良影响。

案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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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2023年4月13日,金平区红领巾路旁某鱼仔店翁某随意乱扔生活垃圾。

违法依据

违反了《汕头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处理结果

执法人员依据《汕头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翁某开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经执法人员批评教育,当事人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保证以后一定爱护环境,不再发生类似不文明行为。

案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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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2023年4月13日,金平区长平路丰泽庄西区旁某宠物用品店林某随意乱扔生活垃圾。

违法依据

违反了《汕头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处理结果

执法人员依据《汕头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林某开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通过执法人员的宣传教育,当事人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

案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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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2023年4月13日,金平区红领巾路旁某餐饮店陈某随意乱扔生活垃圾。

违法依据

违反了《汕头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处理结果

执法人员依据《汕头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陈某开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同时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批评教育和普法宣传,当事人认错态度也较好,表示以后好好学习和遵守城市环境卫生方面法律法规。

案例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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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2023年4月14日,金平区红领巾路旁某理发店柔某随意乱扔生活垃圾。

违法依据

违反了《汕头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处理结果

执法人员依据《汕头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柔某开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经过执法人员宣传教育,当事人表示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愿意配合处罚、积极改正。

案例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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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2023年4月14日,金平区红领巾路旁某餐饮店沈某随意乱扔生活垃圾。

违法依据

违反了《汕头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处理结果

执法人员依据《汕头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沈某开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面对处罚,当事人表示已深刻认识到错误,今后一定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法律链接

根据《汕头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蒂、饮料罐、口香糖等废弃物;

(三)从建筑物、构筑物、车辆上向外泼水、抛掷废弃物;

(四)乱倒生活垃圾、污水、粪便、乱扔动物尸体等废弃物;

(五)在露天场地或者公共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六)将排水管道的污水直接排向路面。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

需要我们共同努力

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呼吁广大市民朋友

严守法律法规

争做文明市民

让我们一起

擦亮汕头文明“风景线”

让城市更美丽,让生活更美好

文明有你

汕头更美

来源:局执法二科、局法制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