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照明设施
能为行人和车辆提供照明
方便群众日常出行
还能作为城市景观
让城市更加协调、美观
然而,现实生活中
有部分市民
却打起了城市照明设施的“主意”
做出在城市照明设施上
张贴广告等不文明行为
▲非法张贴的小广告破坏环境,实在让人心烦
近日,市城管执法队伍就处理了
一起损害城市照明设施的违法行为
处罚案例 // 最近,市城市照明管养中心管养人员在日常巡查时,发现泰山北路042号路灯杆上张贴了一张房屋出租广告。执法人员随即联系机主,告知对方违法了市容管理条例,要求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执法部门接受调查处理,但当事人对此不予理睬。随后城管执法人员根据相关条例,对其“招租号码”报请电信运营商予以暂停号码使用处理,当事人赶到执法部门,道歉并表示自己的行为确实不妥。城管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强调,其行为违反了《汕头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城市照明管理规定》,按照处罚条例开出了人民币300元的罚款单。 法律链接 根据《汕头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上张贴、涂写、刻画、喷涂宣传品和广告。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清洗,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对宣传品和广告中标明的电讯号码依法进行处理,有关电讯单位应当依法协助执行。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项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三)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以及《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市城管部门呼吁非法“小广告”不仅影响了城市环境,增加环卫工人的劳动强度,还降低了城市的文明程度。在电线杆、路灯杆等城市公共设施上随意张贴、涂写“小广告”还可能违反了相关规定。一个城市的文明,不仅仅体现在道路的清洁、文明的市民,还应该体现在日常的细节方面,而城市“小广告”却让整个城市蒙羞。城市的环境要靠大家的共同爱护,希望广大市民和商户进一步提升行动的自觉,更加爱护我们的生活环境。
来源:局执法一科、局法制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