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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500006997809Y/2022-00574 分类:
发布机构: 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成文日期: 2022-11-29
名称: 【一起来学法】路灯杆上乱贴广告?当心吃罚款+停机“套餐”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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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来学法】路灯杆上乱贴广告?当心吃罚款+停机“套餐”

发布日期:2022-11-29  浏览次数:-

城市照明设施

能为行人和车辆提供照明

方便群众日常出行

还能作为城市景观

让城市更加协调、美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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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现实生活中

有部分市民

却打起了城市照明设施的“主意”

做出在城市照明设施上

张贴广告等不文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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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张贴的小广告破坏环境,实在让人心烦

近日,市城管执法队伍就处理了

一起损害城市照明设施的违法行为

处罚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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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市城市照明管养中心管养人员在日常巡查时,发现泰山北路042号路灯杆上张贴了一张房屋出租广告。执法人员随即联系机主,告知对方违法了市容管理条例,要求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执法部门接受调查处理,但当事人对此不予理睬。随后城管执法人员根据相关条例,对其“招租号码”报请电信运营商予以暂停号码使用处理,当事人赶到执法部门,道歉并表示自己的行为确实不妥。城管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强调,其行为违反了《汕头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城市照明管理规定》,按照处罚条例开出了人民币300元的罚款单。

法律链接

根据《汕头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上张贴、涂写、刻画、喷涂宣传品和广告。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清洗,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对宣传品和广告中标明的电讯号码依法进行处理,有关电讯单位应当依法协助执行。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项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三)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以及《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市城管部门呼吁非法“小广告”不仅影响了城市环境,增加环卫工人的劳动强度,还降低了城市的文明程度。在电线杆、路灯杆等城市公共设施上随意张贴、涂写“小广告”还可能违反了相关规定。一个城市的文明,不仅仅体现在道路的清洁、文明的市民,还应该体现在日常的细节方面,而城市“小广告”却让整个城市蒙羞。城市的环境要靠大家的共同爱护,希望广大市民和商户进一步提升行动的自觉,更加爱护我们的生活环境。

来源:局执法一科、局法制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