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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500006997809Y/2021-00088 分类:
发布机构: 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成文日期: 2021-03-30
名称: 【一起来学法】公共绿地乱停车,这种行为可能受罚!
文号: 发布日期: 2021-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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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来学法】公共绿地乱停车,这种行为可能受罚!

发布日期:2021-04-30  浏览次数:-

  城市绿化能够美化我们的家园,提升城市形象和自然生态质量,且有利于净化空气。然而,在我们享受绿化带来的美景时,却出现了一些为了一己私利,置公德、法律于不顾,置身边的优美景观于不顾,侵绿占绿毁绿的行为,不少的绿化植被遭到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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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些乱停乱放车辆的行为,不仅破坏绿化植被,损害市容环境,还会影响到绿化地休闲健身的市民,实际上是一种违法行为,也会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处罚。

  法 律 链 接

  城市绿化及其设施受法律保护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汕头经济特区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中,明确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一)践踏、损坏树木花草;

  (二)在树木上悬挂或者张贴广告、标语;

  (三)在树木或者绿化设施上涂写、刻画、钉拴、捆绑物品和悬挂、倚靠重物;

  (四)在城市绿地内设置摊点或者进行经营活动;

  (五)在城市绿地内违法停放车辆;

  (六)在城市绿地内采石取土、乱搭建,倾倒垃圾、有害废渣废水、油类或者堆放、焚烧物料;

  (七)破坏树木支架、绿化带栏杆、花基、坐椅、庭园灯、园林小品、景石、公益指示标志、水景设施和绿化供排水等设施;

  (八)损坏绿化的娱乐活动;

  (九)违反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修剪树木,截除树木主干,去除树冠;

  (十)其他损坏城市绿化或者绿化设施的行为。

  在公共绿地、草坪乱停车正是违反了上述条款的第五项。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在执法中除了会对乱停的驾驶人进行警告、劝离之外,还可以依据《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损坏城市绿化或会受法律惩处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实施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损坏草坪的,按照每平方米二百元处以罚款;损坏混栽花坛和花草的,按照每平方米三百元处以罚款;损坏单排绿篱的,按照每米三百元至五百元处以罚款;有其他损坏树木花草行为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四项规定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按照占用或者损毁、破坏的绿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以三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七项规定的,按照设施造价或者破坏实际价值的二倍处以罚款;

  (六)违反第八项规定的,对组织者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第九项规定的,按照树木价值的五至十倍处以罚款。

  在此,市城管部门希望广大市民共同行动起来,关心爱护生态绿化,自觉抵制损毁绿化行为,形成植绿、爱绿、护绿的良好氛围,守护我们的绿色家园、幸福城市。

  【相关条例:《汕头经济特区城市绿化条例》

  来源/局法制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