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11440500006997809Y/2021-00089
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1-04-13
【一起来学法】人行步道上擅设隔离桩加锁铁链 挡住了行人去路也违了法
2021-04-30

【一起来学法】人行步道上擅设隔离桩加锁铁链 挡住了行人去路也违了法

发布日期:2021-04-30  浏览次数:-

  近日,市区大学路教师公寓旁的潮馨中街步道上出现一个怪现象:不知何人在小区两侧的人行步道上擅自安装了红白相间的柱状地桩,地桩之间还用铁链和锁头围锁。这一做法虽然能够阻止车辆停上人行步道,却也侵占、损害城市道路设施,严重影响行人的正常通行,还留下了安全隐患,实际上是一种违法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可能会受到处罚。

  城市道路设施不容侵占和损害

  根据《汕头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在城市道路设施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在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二)擅自改变道路结构;

  (三)利用桥梁、涵洞(箱涵)等设施进行牵引、吊装;

  (四)撞击损坏桥梁、涵洞(箱涵)等设施;

  (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燃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架空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六)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道路上试刹车,或者在人行天桥上驾驶摩托车;

  (七)碾压道路边石;

  (八)直接在道路上搅拌水泥沙浆、混凝土和其他拌合物;

  (九)其他侵占、损害城市道路设施的行为。

  侵占损害城市道路设施可处罚

  《汕头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又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擅自在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强制停止建设或者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可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擅自改变道路结构,或者利用桥梁、涵洞(箱涵)等设施进行牵引、吊装,撞击损坏桥梁、涵洞(箱涵)等设施,或者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燃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架空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六)项至第(九)项规定,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道路上试刹车,或者在人行天桥上驾驶摩托车,或者碾压道路边石,或者直接在道路上搅拌水泥沙浆、混凝土和其他拌合物,或者从事其他侵占、损害城市道路设施行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城市道路设施事关市民出行的舒适和安全,需要大家共同来维护。为此,市城管局也呼吁广大市民群众,对各种侵占城市道路设施的不文明行为说“不”,对损害城市道路设施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一起爱护好城市道路设施,共同营造一个安全、舒适、顺畅的出行环境。

【相关条例:《汕头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来源/局法制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