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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500006997809Y/2020-00307 分类:
发布机构: 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成文日期: 2020-09-24
名称: 【一起来学法】“任性”破坏城市绿化,小心吃千元“罚单”
文号: 发布日期: 2020-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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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来学法】“任性”破坏城市绿化,小心吃千元“罚单”

发布日期:2020-12-02  浏览次数:-

  在城市里

  绿植花卉是一道柔和悦目的风景

  点缀着日新月异的城市容貌

  ↓↓↓

  很多小伙伴应该知道

  行道树、花基等都属于城市绿化

  是不可以肆意破坏的

  但总有人漫不经心不在意

  破坏绿化?真的不可以!

  否则

  将可能吃千元“罚单”

  你不相信?

  让我们看看相关条例↓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十八条 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一)践踏、损坏树木花草;

  (二)在树木上悬挂或者张贴广告、标语;

  (三)在树木或绿化设施上涂、写、刻、画和悬挂重物;

  (四)在城市绿地内设置摊点或者进行经营活动;

  (五)在城市绿地内采石取土、乱搭建;

  (六)在城市绿地内倾倒垃圾、有害废渣废水、油类或者堆放、焚烧物料;

  (七)破坏树木支架、绿化带栏杆、绿篱、花基、坐椅、庭园灯、园林小品、景石、公益指示标志、水景设施和绿化供排水等设施;

  (八)损坏绿化的娱乐活动;

  (九)其他损坏城市绿化或者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实施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的,予以警告,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三)、(五)、(六)项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四)项规定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七)项规定的,按照设施造价或者破坏实际价值的二倍处以罚款;

  (五)违反第(八)项规定的,对组织者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汕头是我家,爱护绿化靠大家!

  花花草草

  树木绿化

  我们都要去爱惜

  这些都是园林绿化工人

  辛辛苦苦种下的“宝藏”

  市城管局提醒广大市民群众,

  不要知法犯法。

  拒绝破坏绿化!

  一起做个遵纪守法的好市民,

  向破坏绿化Say NO!

  【相关条例:《汕头经济特区城市绿化条例》

  来源/局法制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