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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500006997809Y/2020-00203 分类:
发布机构: 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成文日期: 2020-07-22
名称: 呵护好脚下的文明,需要你我的共同努力
文号: 发布日期: 2020-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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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护好脚下的文明,需要你我的共同努力

发布日期:2020-07-22  浏览次数:-

  近期,市市政工程维修中心结合全市开展的百日交通整治行动,对市区主要路段的破损步道实施维修。

步道坡道口改造前.jpg

△步道坡道口改造前

步道坡道口改造后.jpg

△步道坡道口改造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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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盲道拉顺前

盲道拉顺后.jpg

△盲道拉顺后

  重点对红领巾路(大华路~东厦路)、大华路(海滨路~金砂路)、外马路(新兴路~大华路)步道及坡道口进行整治,主要实施内容包括对现状局部破损步道砖按现状步道砖样式进行修复、对步道坡道口进行全面坡改造并设置花岗岩止车柱、对部分路段设置不规范盲道进行理顺、对路段沿线台阶拆除后的步道进行修复。自今年四月份以来,市市政工程维修中心共维修破损步道约7588平方米。

盲道化顺前.jpg

△盲道化顺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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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盲道化顺后

  据了解,部分市民私自开挖步道、私设广告牌、步道私开出入口等破坏市政设施的行为,一定程度上造成步道砖碎裂、路面不平整的现象。这些行为不仅破坏城市文明,而且属于违法行为。

  ★★ 私挖或者擅自占用步道。根据《汕头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占用或者挖掘道路,或者挖掘道路不办理批准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私设广告牌。根据《汕头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擅自利用市政设施建设各类管线、杆线或者设置广告架、灯箱等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强制停止建设或者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步道私开出入口。根据《汕头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擅自改变道路结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步道上搅拌水泥砂浆。根据《汕头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八)项规定,直接在道路上搅拌水泥沙浆、混凝土和其他拌合物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步道私设斜坡。根据《汕头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擅自在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强制停止建设或者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可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整齐且美观的步道砖既给行人带来舒适,又给城市增添了一道道景观。在此,市城管部门呼吁广大市民朋友们,共同爱护市政设施,同时共同参与监督,对蓄意破坏公共设施的不文明行为说不,共建美丽汕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