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性”超门店经营、随意占用人行道堆放物品等行为,不仅影响了市容市貌,阻碍了市民正常通行,还违反了《汕头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处罚案例
2020年6月20日,龙湖区金霞中队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卢某在其店铺前擅自超门店经营,占用面积约3.5平方米,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责令自行整改;但在执法人员再次巡查时发现其并未及时整改。
卢某的行为违反了《汕头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被处罚款800元的行政处罚。卢某被处罚后也意识到自身行为的错误,表示以后将提高守法意识,不再超门店经营。
法律链接
《汕头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及其他公共场所周围商场、门店的经营者不得超出经营场所的门、窗、外墙经营。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在此,市城管部门也呼吁广大商家守法经营,落实“门前三包”责任,自觉爱护好“家门口”,共同创造美好城市环境。
【相关条例:《汕头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