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首页 > 汕头市审计局 > 政务公开 > 通知公告
分享到:
  • 索  引 号:006997710/2019-00491 文       号:
  • 发布机构:汕头市审计局 生成日期:2025-07-18
  • 主题分类:主  题 词:
汕头市计算机审计中心章程
  • 2025-07-18 10:53
  • 来源:汕头市审计局
  • 发布机构:汕头市审计局
  • 【字体: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汕头市计算机审计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汕头市长平路金泰庄翡翠花园3幢汕头市审计局大楼6楼604。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一类。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汕头市审计局授予本单位自主支配的资产计人民币17.27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汕头市审计局。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汕头市审计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汕头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廉洁高效、守正创新、优质服务。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运用计算机技术对项目单位实施计算机审计;实施汕头市审计局的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负责计算机审计应用软件的引进和开发;负责汕头市审计局网络系统的建设、管理、维护和安全保密;指导区县审计机关开展计算机审计工作;负责审计系统的计算机应用培训和考试;承办汕头市审计局交办的事项。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是:本单位设立党支部,是本单位的战斗堡垒,是本单位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等职责;党支部全面履行党的领导责任,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本单位贯彻落实,推进建章立制,推进完成任务,改进工作。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本单位党支部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会同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充分发挥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促进事业高质量发展。

      第十四条  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保证党的全面领导:党支部书记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党支部其他委员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职责范围内党的建设工作。党支部书记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党支部委员会会议和党员大会,组织党支部活动,签发党支部文件。党支部其他委员根据党总支委会决定,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党支部委员会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党支部委员会会议形式,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党支部委员会研究讨论的决策事项形成集体意见后,提交行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组织实施。党支部委员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随时召开。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审核本单位章程及修订案;

      (三)组建本单位管理层,并按干部管理权限管理本单位管理层;

      (四)批准本单位工作报告;

      (五)监督本单位按照章程依法依规运行;

      (六)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

      (二)提名或任免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三)为本单位正常运行提供相应保障;

      (四)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五)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行政办公会议。

      第十八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产生方式、任期及考核、议事规则是:

      (一)职责:

      1. 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2. 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3. 编制并组织实施本单位资产管理;

      4. 管理本单位工作人员;

      5. 定期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6. 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7. 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8. 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9. 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10. 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二)产生方式:由领导班子及相关工作人员组成,领导班子由举办单位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任用。

      (三)任期及考核:根据工作需要和有关规定确定任职期限,领导班子成员由举办单位负责考核。

      (四)议事规则:

      1. 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召开;

      2. 行政办公会议由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召集并主持;

      3. 行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确定,提交会议讨论的议题应提前通知班子成员和有关参会人员;

      4. 行政办公会做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当经过调查研究、征求意见、充分酝酿等程序,在会上集体讨论和决定;

      5. 行政办公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决策方式,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员半数为通过。

      第十九条  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由举办单位任免,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日常工作,组织实施行政办公会的决议;

      (二)组织研究本单位有关事务的方向、方针、政策问题;

      (三)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四)拟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负责本单位的人事、资产等管理;

      (六)代表本单位签署有关文件;

      (七)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是由举办单位任命的本单位行政负责人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产生程序、议事规则:遵守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本单位没有设置内设机构。岗位设置情况为市计算机审计中心共设岗位21个,其中常设岗位10个,分别为管理岗位2个,占岗位总量的25%,专业技术岗位8个,占岗位总量的75 %;特设岗位11个。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主要为汕头市审计局及区(县)审计机关。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一)汕头市审计局的权利:授权本单位开展审计监督作业;下达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等;

      (二)区(县)审计机关的权利:提出计算机审计指导需求。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审计系统内部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本单位接受汕头市审计局的业务指导和行政管理监督。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由举办单位统筹领导、指导业务,并按照其工作指示和具体要求,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执行落实好单位本职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配合上级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全面接受汕头市审计局的业务指导,落实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和汕头市审计局交办的事项。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本单位的财务和资产由举办单位统一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应当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三十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等审计监督制度按市审计局及其他有关政策要求执行,并接受监督。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自备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汕头市审计局官网(https://www.shantou.gov.cn/sjj/)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本单位年度报告,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单位主要职责经机构编制部门调整的;

      (四)决策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汕头市审计局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于2025年6月16日经汕头市计算机审计中心职工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单位。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2025年7月9日起生效。


    相关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汕头市审计局门户网站”,是否继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