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6997710/2019-00491 文 号:
-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2014-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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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宣传提纲
2014年7月27日,中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合印发了《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印发施行,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以下简称两办《规定》)颁布实施后,我国经济责任审计法规制度建设的又一件大事,是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的重要举措,对于贯彻执行两办《规定》,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和水平,推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再上新台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做好《实施细则》的学习宣传工作,制定本提纲。
一、制定《实施细则》的必要性
(一)制定《实施细则》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需要。
作为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经济责任审计把组织监督、纪检监督和审计监督有机结合起来,是新形势下加强对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的有效措施。党的十八大提出,要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健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加强和改进对主要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加强审计监督。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二、三次全会要求,要进一步深化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为贯彻落实中央的新精神、新要求,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深化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研究制定《实施细则》是非常必要的。
(二)制定《实施细则》是贯彻执行两办《规定》的需要。
2010年10月颁布施行的两办《规定》,对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对象、组织协调、审计内容、审计程序、审计报告、责任界定、审计结果运用等作了全面规定,是指导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纲领性文件。但在两办《规定》执行过程中,由于有些条文较为原则,在审计实践中,出现了对条文理解不统一、不一致、操作不规范等问题。为便于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相关部门和有关人员、被审计领导干部等准确理解两办《规定》条文,保证两办《规定》的贯彻执行,需要根据审计实践的发展,对审计对象、审计内容、审计评价、责任界定、审计结果运用等内容予以细化、补充和完善。
(三)制定《实施细则》是经济责任审计发展的需要。
两办《规定》颁布实施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级审计机关和领导小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协作配合,推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深化发展,取得了明显成效。在贯彻两办《规定》过程中,各级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状况,积极探索创新,形成了一些行之有效的成熟经验和做法,有待总结并上升为制度。比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制度、地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同步经济责任审计等。随着我国改革发展进入新阶段,党委、政府提出一些新的任务和要求,经济责任审计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急需解决和规范,比如国有企业中不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主要负责人、村和社区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等。为适应新形势、新要求,推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深化发展,需要制定《实施细则》。
二、《实施细则》的制定过程
2012年12月,中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会议研究决定,将研究起草《实施细则》作为2013年的重点工作。2013年1月,中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成立了《实施细则》起草组,在全面总结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经验,广泛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开始《实施细则》的起草工作。《实施细则》初稿形成后,先后45次向审计系统内外单位征求意见,在2013年审计署组织实施的27个经济责任审计项目中试用,并进行反复修改和完善。2014年3月,中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审议通过了《实施细则》。7月27日,《实施细则》正式印发。
三、《实施细则》的制定原则
在《实施细则》的研究起草过程中,坚持遵循以下原则:
(一)注重把握《实施细则》与两办《规定》、《经济责任审计指南》的关系。《实施细则》是两办《规定》的配套规定,是对两办《规定》的细化、补充和完善。起草过程中,主要对两办《规定》不够明确的条款加以细化和补充,对两办《规定》已明确的内容,不再重复。同时考虑到《实施细则》与《经济责任审计指南》的有效衔接,对审计实务操作的具体内容未过多地在《实施细则》中详细规定,将在《经济责任审计指南》和操作规程中加以明确。
(二)注重总结实践经验和解决实际问题。起草过程中,注重总结和提炼各级审计机关在实践中的成功经验,吸纳一些行之有效的、具有推广价值的做法,将其写入《实施细则》,比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同步经济责任审计等。针对审计实践中亟待解决的审计重点不突出、审计评价不准确、责任界定不恰当等问题,《实施细则》有针对性地作出了具体规定。
(三)注重鼓励探索和创新。为鼓励各级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探索和创新与本地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发展相适应的新模式、新方法。《实施细则》对尚处于探索阶段的一些制度、方法,没有作强制性规定,如同步经济责任审计的有关程序和要求等。
(四)注重与干部管理监督最新要求的衔接。起草过程中,《实施细则》充分考虑了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二、三次全会的最新精神和要求,以及中央组织部关于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了审计内容、审计评价、责任界定等内容。
四、《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分为总则、审计对象、审计内容、审计评价、审计报告、审计结果运用、组织领导和审计实施、附则等8章,共60条。为突出审计对象、审计内容、审计评价、审计报告、审计结果运用等经济责任审计重点和难点内容,《实施细则》按照重要性原则设定其框架结构。主要内容包括:
(一)制定目的和依据。
《实施细则》第一条明确了制定目的和依据。两办《规定》是指导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实施细则》是为贯彻执行两办《规定》制定的配套规定,是对两办《规定》的细化、补充和完善,其宗旨是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推动经济责任审计健康持续发展。
作为两办《规定》的配套规定,《实施细则》的制定遵循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两办《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经济责任审计是干部管理监督机制的重要内容,为将经济责任审计与干部管理监督机制有机结合起来,《实施细则》注重与干部管理监督方面的有关规定相衔接,并充分考虑中央有关干部管理监督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最新要求。
(二)经济责任审计的内涵。
《实施细则》第二条在审计法第二十五条和两办《规定》第四条的基础上,根据经济责任审计理论和实务的发展,明确了经济责任审计的内涵。经济责任审计是审计机关依法依规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的行为。对此,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理解:首先,经济责任审计是对“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审计;其次,经济责任审计是审计机关对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的监督、评价和鉴证行为。经济责任审计内涵的明确,对于促进经济责任审计理论与实务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三)经济责任审计的基本制度。
《实施细则》第四条进一步明确了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根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发展的实际情况,以及中央关于加强对主要领导干部权力行使制约和监督的要求,在两办《规定》第五条的基础上明确了经济责任审计的两项基本制度,即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对重点地区(部门、单位)和关键岗位的领导干部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
近年来,“以任中审计为主,将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已成为经济责任审计的基本组织方式。同时,审计实践中,审计机关加强对重点地区和经济活动复杂、资源(资产、资金)量大的重点部门、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的审计,加强对掌握重要经济决策权、执行权、管理权等关键岗位主要领导干部的审计,并逐步建立起了对上述重点监督对象的轮审制度,即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的制度。这种审计模式体现了审计监督全覆盖的要求,突出了对重要领导干部权力行使的制约和监督,能够提高经济责任审计的效率和效果。《实施细则》将这一经验和做法总结并固化下来,将其上升为制度要求。
(四)审计对象。
《实施细则》第二章细化明确了审计对象的范围及其划分原则。《实施细则》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审计实践的要求,在两办《规定》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的经济责任审计对象范围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了以下内容:
1.明确了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审计对象范围包括:行政公署、街道办事处等履行政府职能的派出机关的主要领导干部,以及政府设立的开发区、新区等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
2.明确了地方各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主要领导干部审计对象范围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
3.明确了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审计对象范围包括:行政公署等派出机关、开发区和新区等的工作部门、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以及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设立的超过一年以上有独立经济活动的临时机构的主要领导干部。
4.明确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审计对象范围包括:不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实际行使相应职权的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等企业主要负责人。
针对干部管理权限与财政财务隶属关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不一致的特殊情形,《实施细则》第十条补充规定了这一特殊情形下由对领导干部具有干部管理权限的组织部门与同级审计机关共同确定实施审计的审计机关。此外,《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明确了部门和单位包括垂直管理系统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的组织实施主体是部门和单位。
(五)审计内容。
《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明确了确定审计内容的原则和把握审计重点应当考虑的因素,即审计机关应当根据领导干部职责权限和履行经济责任的具体情况,结合地区、部门(系统)、单位的实际,依法确定审计内容。审计机关在确定审计重点时,应当充分考虑审计目标、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审计资源与审计效果等因素。
1.《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细化明确了地方党委主要领导干部的审计内容。根据党章和党的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地方党委是本地区的领导核心,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对本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等各方面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在总结各级审计机关开展地方党委书记和政府行政首长同步经济责任审计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的最新要求,以及中央组织部关于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有关规定,根据地方党委主要领导干部的职责、权限和义务,以及经济责任审计的本质要求,综合两办《规定》第十五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细化明确了地方党委主要领导干部的审计内容,包括: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上级党委和政府重大方针政策及决策部署情况;领导本地区经济工作,统筹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规划,以及政策措施制定情况及效果;重大经济决策情况;本地区财政收支总量和结构、预算安排和重大调整等情况;地方政府性债务的举借、用途和风险管控等情况;自然资源资产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以及民生改善情况等12项内容。
2.《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细化明确了地方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的审计内容。在总结各级审计机关开展地方政府行政首长经济责任审计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行政体制改革的最新精神,以及中央组织部关于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有关规定,根据地方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的职责、权限和义务,以及经济责任审计的本质要求,综合两办《规定》第十五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细化明确了地方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的审计内容,包括: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上级党委和政府、本级党委重大经济方针政策及决策部署情况;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规划的执行情况,以及重大经济和社会发展事项的推动和管理情况及其效果;重大经济决策情况;本地区财政管理,以及财政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地方政府性债务的举借、管理、使用、偿还和风险管控情况;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自然资源资产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以及民生改善等情况;机构设置、编制使用以及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等15项内容。
3.《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细化明确了党政工作部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的审计内容。在总结各级审计机关审计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政府职能转变的最新精神,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的岗位职责、权限和义务,以及经济责任审计的本质要求,综合两办《规定》第十六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细化明确了党政工作部门等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的审计内容,包括: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履行本部门(系统)、单位有关职责,推动本部门(系统)、单位事业科学发展情况;重大经济决策情况;本部门(系统)、单位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机构设置、编制使用以及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对下属单位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等13项内容。
4.《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细化明确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审计内容。在两办《规定》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的基础上,根据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最新精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职责、权限和义务,以及经济责任审计的本质要求,细化明确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审计内容,包括: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情况;企业发展战略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及其效果;重大经济决策情况;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收益上缴情况;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健全和运转情况等12项内容。
(六)审计评价。
根据经济责任审计的特点,在两办《规定》有关条款和审计实践的基础上,《实施细则》第四章细化完善了审计评价的有关内容。
1.《实施细则》第十八条明确了审计评价内容。审计评价与审计内容是有机统一的。审计机关进行审计评价时,评价的内容与审计内容应当统一。审计评价内容应当包括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的业绩,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以及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发现问题应当承担的责任。
2.《实施细则》第十九条明确了审计评价重点。审计评价要重点关注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体现被审计领导干部的履职特点和经济责任审计的本质要求,关注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质量、效益和可持续性,关注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和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关注任期内举借债务、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环境保护、民生改善、科技创新等重要事项,关注领导干部应承担直接责任的问题。
3.《实施细则》第二十条明确了审计评价方法。根据经济责任审计的特点和实际状况,明确了审计评价可以综合运用进行纵向和横向的业绩比较、运用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指标量化分析、将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或事项置于相关经济社会环境中加以分析等方法。
4.《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细化明确了审计评价依据。在两办《规定》第三十三条的基础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审计准则的有关规定,本条补充列举了下列审计评价依据,包括: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年度财政预算报告等;中央和地方党委、政府有关决策部署;有关发展规划、年度计划;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三定”方案和有关领导的职责分工文件;有关会议记录、纪要、决议和决定;有关预算、决算和合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和绩效目标;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标准;有关职能部门、主管部门发布或者认可的统计数据、考核结果和评价意见;专业机构的意见;公认的业务惯例或者良好实务等。
(七)责任界定。
在总结各级审计机关审计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根据中央关于干部管理监督的新要求,《实施细则》在两办《规定》关于责任界定有关规定的基础上,明确了责任界定的要求,细化列举了直接责任、主管责任的情形。
1.《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明确了责任界定的要求。为较好地解决责任界定难的问题,在把握权责一致和权责对等原则的同时,综合考虑以下因素: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领导班子的职责分工;审计发现问题事项的历史背景;审计发现问题事项的决策程序和实际决策过程;被审计领导干部是否签批与问题事项有关的文件;被审计领导干部是否分管与问题有关的事项;被审计领导干部是否参与该问题事项的具体管理等。
2.《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在两办《规定》第三十五条的基础上,细化列举了直接责任的情形,包括:本人或者与他人共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对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度规定的被审计领导干部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的事项、签订的有关目标责任事项或者应当履行的其他重要职责,由于授权(委托)其他领导干部决策且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严重损失浪费、生态环境严重破坏以及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等后果的;其他失职、渎职等情形。
3.《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在两办《规定》第三十六条的基础上,细化列举了主管责任的情形,包括:除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或者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疏于监管,致使所管辖地区、分管部门和单位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或者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后果的情形等。
此外,为加大对审计发现问题的问责和责任追究力度,提升审计结果的综合效果,更好地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在加强干部管理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的作用,在界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发现问题应当承担责任的同时,《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审计机关可以以适当方式向纪检、监察和组织等部门提供被审计领导干部以外的其他人员对审计发现问题应当承担责任的有关情况。
(八)审计报告。
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审计准则、两办《规定》对审计报告均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经济责任审计特点和审计实践要求,《实施细则》第五章对审计报告的有关内容作了细化和完善。
1.《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在两办《规定》第二十七条的基础上,根据国家审计准则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的程序,即审计报告应当以审计机关的名义而不是审计组的名义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同时,明确了审计报告中涉及的重大经济案件调查等特殊事项,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不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
2.《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根据国家审计准则的规定和经济责任审计的特点,补充规定了审计报告5个方面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主要情况、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审计处理意见和建议以及其他必要的内容。对在审计中发现的涉及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等的有关重大事项,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报送本级党委、政府或者相关部门。上述直接报送本级党委、政府或者相关部门的重大事项,可以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3.《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明确了审计结果报告和审计报告的关系。审计结果报告是在审计报告的基础上精简提炼形成的,其内容与审计报告基本一致,但更加简明扼要,重点反映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主要情况、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界定、审计处理方式和建议。
4.《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在两办《规定》第三十条的基础上,根据审计实践的发展和各级党委、政府对审计结果的需求,明确了审计结果报告的送达范围,即审计结果报告等结论性文书应当报送本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提交组织部门及领导小组(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必要时,审计机关可以将涉及发展改革、财政、环境保护、编制管理等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情况抄送上述主管部门。
(九)审计结果运用。
在两办《规定》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九条的基础上,根据审计实践的要求,《实施细则》第六章对审计结果运用作了细化和完善,明确了领导小组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有关主管部门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以及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整改措施。
1.《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明确了审计结果运用的总要求。根据两办《规定》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相关要求,以及加强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的现实需要,明确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经济责任审计是领导小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共同任务。各级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及其成员单位应当逐步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责任追究、整改落实、结果公告等制度,加大审计结果运用力度,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的作用。
2.《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分别明确了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审计机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等领导小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领导小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大审计结果运用的力度,形成审计结果运用的整体合力,有效发挥经济责任审计的作用。
3.《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明确了有关主管部门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有关主管部门”是指发展改革、财政、环境保护、编制管理等行业主管部门。上述主管部门对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中移送的有关违法违规问题,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对审计结果反映的涉及发展改革、财政、环境保护、编制管理等行业主管部门职责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加以研究,并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
4.《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明确了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采取的整改措施。为督促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加大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力度,提高管理水平,促进可持续发展,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审计结果采取在党政领导班子或者董事会内部通报审计结果和整改要求,制定整改方案,认真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审计机关和有关干部管理监督部门等整改措施。
(十)组织领导和审计实施。
两办《规定》第二章和第四章对经济责任审计的组织领导和审计实施已作明确规定。根据审计实践的发展,《实施细则》第七章对组织领导和审计实施作了细化和完善。
1.《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七条明确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的有关内容。两办《规定》明确了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作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组织协调机构。地方审计机关在审计实践中,探索和总结出在联席会议基础上成立领导小组,并由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当地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成功经验。实践证明,由当地党委或者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组长的领导小组对于加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组织领导,推动经济责任审计深入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根据目前一些地方成立领导小组或者领导小组与联席会议并存的实际情况,以及领导小组在工作实践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了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设立、有关制度建设和运行机制等内容。
2.《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明确了审计对象分类管理制度。为了有效缓解审计任务重与审计资源不足的矛盾,保证审计质量,各级审计机关在实践中探索和总结出对审计对象实行分类管理的办法,即根据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和审计资源状况,按照审计对象的岗位性质、履行经济责任的重要程度等因素,对审计对象实行分类管理。这种在实践中探索和总结出的成功经验对推动经济责任审计的健康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实施细则》对此加以总结并固化下来,明确规定各地可以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和审计资源,按照审计对象的岗位性质、履行经济责任的重要程度等因素,对审计对象实行分类管理。
3.《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一条细化完善了审计计划的制定程序。在两办《规定》第十三条关于审计计划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实施细则》增加了审计机关提出初步建议和审计计划调整刚性约束的规定,完善了审计计划的制定程序。
4.《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明确了同步审计的有关内容。对地方党委与政府的主要领导干部,党政工作部门、高等院校等单位的党委(党组)与行政主要领导干部,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不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等企业主要负责人实施同步经济责任审计,是近年来审计机关探索和总结出的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实施细则》对审计机关探索和总结出的这一经验和做法加以固化,并上升为经济责任审计的一项重要组织方式。考虑到同步审计尚处于探索过程中,本条只对同步审计作了原则性规定,并未作详细规范,为审计实践留下探索和创新的空间。各级审计机关可以根据地方实际情况自行制定适合本地实际情况的实施办法。
5.《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明确了审计机关提请协助的有关内容。在审计法第三十七条和两办《规定》第二十六条的基础上,《实施细则》强化了审计机关提请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配合的权限,并对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配合提出了刚性约束。考虑到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多,为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对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正常工作的干扰,审计机关和审计组在提请领导小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予以协助时,应当由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负责联系和协调。
6.《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明确了中止或者终止审计项目的特殊情形。审计机关在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过程中,由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一些特殊情形,导致审计组无法继续实施或者无法作出审计结论等情况,可以中止或者终止审计项目。上述特殊情形包括:被审计领导干部被有关部门依法依规采取强制措施、立案调查或者死亡等,以及不宜再继续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其他情形的。审计机关遇有上述特殊情形,需要中止或者终止审计项目时,应当报请本级政府行政首长批准,或者根据党委、政府、干部管理监督部门的要求办理。
此外,根据中央加强对基层组织管理和监督的要求,《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明确了根据地方党委、政府的要求,审计机关可以对村、社区等基层组织主要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