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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006997710/2019-00491 文       号:
  •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2009-10-22
  • 主题分类:主  题 词:
关于印发《汕头市领导干部任中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和《汕头市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办法(试行)》的通知
  • 2009-10-22 00:00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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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共汕头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汕头市委组织部
    汕   头   市   监   察   局
    汕   头   市   财   政   局
          汕   头   市   人   事   局  文件
    汕   头   市   审   计   局
    汕头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汕审〔2009〕84号

    关于印发《汕头市领导干部任中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和《汕头市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党委、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汕头市领导干部任中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和《汕头市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办法(试行)》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纪委  市委组织部  市监察局 市财政局  市人事局  市审计局  市国资委

                                                                         二OO九年十月十二日

     

    汕头市领导干部任中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经常性监督,前移审计关口,增强监督效果,更好地发挥经济责任审计的预警和防范作用,为市委、市政府和干部监督管理部门提供动态情况,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汕头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以及中央、省、市关于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以下简称任中审计),是在有关领导干部任期未满尚未离任的情况下,由审计机关依法对其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的审计监督活动。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按照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干部管理权限,应由市审计局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党政机关(含派出机构)、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群众团体的主要负责人,区(县)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以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  任中审计是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一种重要形式。要逐步建立以任中审计为主,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的经济责任审计模式。
      对于已接受过任中审计的领导干部,符合下列条件并经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同意,可以不再安排离任审计:
      所在单位管理比较规范,管理或使用的财政资金金额不大,下属单位不多;没有需要审计核实的举报、投诉或重大经济事项;自任中审计截止时间起续任时间不超过二年。
      第四条  各年度任中审计项目在量力而行的前提下,根据各部门和单位情况有重点地选择安排。
      选择年度任中审计项目的一般原则:任职时间较长、经济活动总量较大、掌握财政资金较多、下属单位较多等。
      以下情况优先安排审计:
      (一)领导干部临近规定的任职时限;
      (二)市委、市政府临时交办任务;
      (三)群众反映问题较多的单位;
      (四)地区党、政领导班子临近换届。
      如果对区(县)委书记、区(县)长一方安排离任审计,原则上同时安排对另一方进行任中审计。
      第五条  任中审计项目计划的制订。
      每年年底,审计机关结合年度工作安排、审计资源和相关单位领导干部任职情况,商组织部门提出下一年度领导干部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报领导小组负责同志批准后由审计机关组织实施。
      因特殊情况需在年中追加任中审计项目的,经协商后报经领导小组负责同志批准,由审计机关组织实施。
      第六条  任中审计应重点围绕领导干部“三权一廉”(即经济决策权、资金分配使用权、经济管理监督权和廉政建设)事项展开。从查找权力运行的轨迹或线索入手,以财务收支为基础,以经济管理或经营绩效为导向,开展审计和进行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评价。
      第七条  领导干部任中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贯彻执行经济工作政策情况;
      (二)重大经济事项决策与执行情况;
      (三)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四)财政预算执行和决算情况或单位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
      (五)预算外资金、专项资金、政府性基金的收支和管理使用情况;
      (六)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
      (七)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及保值、增值情况;
      (八)财政、财务收支及其他经济业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其执行情况;
      (九)对外投资及收益、重大建设投资和资产的处置情况;
      (十)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廉洁自律的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八条  任中审计可与财政预算执行审计、财政决算审计、专项资金审计、绩效审计、财务收支审计、资产负债损益审计等审计项目结合开展,分别出具审计报告。
      第九条  审计机关出具任中审计报告,发送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领导干部;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相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处罚意见;审计机关认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提给予处分的建议;向市委、市政府提交任中审计结果报告,并抄送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违反党纪政纪案件线索,应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发现的职务犯罪及其他经济犯罪线索,应及时移送检察机关;对其他违纪违法行为,应由其他部门处理、处罚的,应及时移交相关主管部门。
      第十条  纪检监察部门和组织部门应当根据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利用的有关规定,将任中审计结果报告存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和个人档案,作为考核、奖惩、任免、聘用被审计领导干部的依据,并将审计结果利用情况反馈给审计机关。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依法实施任中审计时,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应积极配合,全面、真实地提供有关资料和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阻碍检查。被审计单位拒绝、阻碍审计工作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必要时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对提供虚假资料等严重影响审计工作的有关责任人,由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办理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的规定。
      审计人员在审计期间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区(县)管理的领导干部的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市直部门、单位对下属单位领导干部的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汕头市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管理行为,明确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增强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按照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干部管理权限,应由市审计局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党政机关(含派出机构)、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群众团体的主要负责人,以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  领导干部在办理调任、转任、免职、辞去公职、辞退手续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清理单位财务、资产情况和个人使用的公有财物,办理离任交接手续。交接手续一般应在接到组织人事部门对有关领导干部任免通知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四条  离任交接的主要内容:
      1.任职期末单位资产及收支结余情况;
      2.任期末未了的承包、租赁、合作、抵押、担保、资产出借等经济往来事项的相关书面材料;
      3.任职期末债权债务情况,包括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和未入账的各项借款、应付未付的招待费、会议费和基建、维修款、以及担保、承诺等或有负债等;
      4.任职期末未了的投资、工程项目的相关书面材料;
      5.任期内已发生但尚未处理或尚未处理完毕的经济纠纷和诉讼事项;
      6.离任领导干部个人保管和使用、借用的公物、公款,包括办公设备、交通工具、文件、票据、计算机和电子数据存储器等物品或资料;
      7.其他需要说明和交接的经济责任事项。
      第五条  离任交接方法:
      1.当面点交现金、有价证券,清理公款办理的信用卡;
      2.移交公章、单位电子数据存储器、个人保管使用单位的交通工具、计算机等办公品;
      3.列出任期末的债权债务、对外经济往来清单,并说明清收情况;
      4.列出任期末投资、工程项目清单,并作说明;
      5.整理合同、协议、预算、会议纪要、文件、重大经济决策等相关资料,并登记编号;
      6.移交经济纠纷和诉讼事项的相关资料,对发生的事项进行书面说明,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7、填写经济责任事项交接表(表模在汕头市审计局网站http://sjj.shantou.gov.cn/下载),列明移交的具体内容,移交给下任或指定人员。
      第六条  未在单位账上反映的各种借款、集资款、押金、暂存款、工程款和其他款项,离任领导干部和所在单位应当及时通知往来单位和个人进行结算;暂时不能结算的,按照正常的财务审批程序进行登记,确立债权债务关系。
      第七条  对未按规定办理交接的经济事项,离任领导干部本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负责协助原单位妥善处理。
      第八条  交接必须办理书面手续,经交接双方签字,并报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作为划分离任领导与接任领导经济责任界限的重要依据。
      离任领导干部移交的经济责任事项及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由离任领导干部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条  离任领导干部未办理交接手续或交接不清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主管部门对其批评教育、诫勉谈话。因未办理交接或交接不清造成损失的,应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十条 离任领导干部经济责任事项的交接在离任者与接任者之间进行。
      1.行政、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可由单位纪检部门监督交接;没有设纪检部门的单位,由其主管单位的纪检部门或主管单位指定的部门监督交接。
      2.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离任经济事项交接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主持。
      第十一条  区(县)管理的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主题词:审计  领导干部  经济责任  办法  通知
      抄送: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汕头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各区(县)纪委、组织部、监察局、财政局、人事局、审计局,各区(县)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办公室
    局内分送:局领导(8),办公室(1),综合法规科(1),存(4)
    汕头市审计局                    2009年10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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