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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006997710/2019-00491 文       号:
  •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2020-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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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红头文件”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出台实施
  • 2020-08-19 15:16
  •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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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前,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了政府规章《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7号)(点击标题查看规定全文),并定于2020年9月1日起实施。这是一部规范全省各级行政机关权力运作的重要规章,也是一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保护的重要规定。《规定》在总结广东省实践基础上,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要求,对2005年2月1日实施的《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3号)作了全面修改优化,设定了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的六个必经程序,明确提出了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和内容的十四个“不得”要求,同时设定了七个“统一”监管强化机制,以确保规范性文件在法治轨道上制定并接受监督。

    在制定程序方面,《规定》以促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为目的,设置了论证评估、公开征求意见、起草单位内部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司法行政部门统一审核(查)和统一发布等六个必经程序。为促进科学决策,提高政策制定的针对性,《规定》要求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按规定作论证评估。为促进民主决策,加强公众参与政策制定,《规定》要求规范性文件除有法定因由外必须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并经制定机关集体审议,鼓励各级政府统一平台开展公开征求意见工作,扩大参与度和影响力。为严格依法决策,《规定》要求,规范性文件出台前必须经起草单位法制工作机构合法性审核和司法行政部门统一合法性审核(查)的“双重审核”,并在本级政府规定载体上统一发布并接受监督。

    在内容要求方面,《规定》进一步明确规定了规范性文件制定的“边界”与“红线”,细化了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基本规范,并规定了制定主体及内容的“十五个不得”禁止性要求。其中,为防止乱发文、滥发文和文件过时扰民的现象,《规定》分别作了针对性规定:一是明确行政机关的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内设机构以及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不得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二是规定有关行政事务已有明确规定或是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不得重复制定规范性文件;三是规定有效期制度,对超过有效期未按规定延期实施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

    在监督方面,《规定》构建了层级监督、社会监督和工作督导相结合的完整体系。《规定》一是强化层级监督力度,规范了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和纠正的具体要求,同时规定对于未经审查同意或者未在规定载体发布的部门规范性文件,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宣告无效;二是打通社会监督与层级监督的结合渠道,规定对于内容存在合法性问题的现行规范性文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审查建议;三是强化工作督导,要求将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列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对工作不力的行政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可以进行约谈、责令整改或者通报批评。

    此外,《规定》还就规范性文件的后评估、清理、修改、废止、延期实施以及责任追究等事宜作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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