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公证处
汕头公证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1、合同;
2、继承;
3、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4、财产分割;
5、招标投标、拍卖;
6、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7、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8、公司章程;
9、保全证据;
10、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11、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
2、提存;
3、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
4、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
5、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负责人:蔡伟鸿 电话:0754-88469316
●汕头市法律援助处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援助制度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地法律援助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2、指导、协调、监督本地法律援助工作;
3、负责受理审批当事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
4、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定,指派律师担任刑事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
5、负责组织、指派律师及其他法律服务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务;
6、负责法律援助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7、组织法律援助工作宣传及对外业务交流活动;
8、负责法律援助案件档案的管理;
9、承办人民政府和司法局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10、办理与法律援助相关的其他工伤。
主任:
●汕头市公职律师事务所
1、指派本所及岗位公职律师办理同级政府交办的法律事务,为公职律师提供出庭或从事其他法律事务所需要的律师函、介绍信等有关文书,并做好有关收结案登记、业务归档、统计、印章管理等事务性工作;
2、指导、协调本所及岗位公职律师的法律业务,为涉及政府和社会公众重大利益的法律纠纷提供服务或组织专家论证;
3、指派本所及岗位公职律师协助同级法律援助机构承担部分法律援助案件;
4、组织本所及岗位公职律师进行业务培训,总结、交流工作经验,提高执业素质;
5、负责本所及岗位公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
6、开展本所及岗位公职律师的合作与交流,维护公职律师的合法权益等。
负责人:许翠虹 电话:0754-88481211
●汕头市强制隔离戒毒所
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市有关强制隔离戒毒、戒毒康复和社区戒毒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本所的执法、所政管理等工作;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提供支持。我所原系汕头市劳动教养管理所,于2015年6月经上级部门及编委批准更名为:汕头市强制隔离戒毒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