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司法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粤司许决(汕头)字〔2022〕21号
广东华民司法鉴定所:
你单位向本机关提交的吴啟明、杨训钏、欧晓文申请登记为司法鉴定人的材料收悉,申请执业范围分别为法医物证鉴定(吴啟明),痕迹鉴定(杨训钏、欧晓文)。经审核并组织专家评审,申请人吴啟明、杨训钏、欧晓文不具备相应的鉴定能力,且申请人吴啟明高等院校本科所学专业及从事相关工作经历年限不符合所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要求,申请人杨训钏、欧晓文从事相关工作经历年限不符合所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以及《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第十二条“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具有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相关的行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5年以上;”、第十四条“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由拟执业的司法鉴定机构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二)身份证、专业技术职称、行业执业资格、学历、符合特殊行业要求的相关资格、从事相关专业工作经历、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及业务成果等证明材料;”、第十五条“司法鉴定人审核登记程序、期限参照《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中司法鉴定机构审核登记的相关规定办理。”、第十六条“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书面通知其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并说明理由。”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准予吴啟明、杨训钏、欧晓文的司法鉴定人执业登记。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东省司法厅
2022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