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司法厅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粤司许决(汕头)字〔2022〕18号
汕头市第四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
你单位向本机关提交的陈世珍、马淑君、林闻栋申请登记为司法鉴定人的材料收悉,申请执业范围为法医精神病鉴定。经审核并组织专家评审,上述申请人陈世珍、马淑君符合司法鉴定人的登记条件,申请人林闻栋符合部分鉴定领域司法鉴定人的登记条件,具备相应的鉴定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第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准予陈世珍、马淑君登记为司法鉴定人,在汕头市第四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执业,执业范围:法医精神病鉴定(0305精神损伤类鉴定、0306医疗损害鉴定除外)。
二、准予林闻栋登记为司法鉴定人,在汕头市第四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执业,执业范围:法医精神病鉴定(仅限于0301精神状态鉴定、0303民事类行为能力鉴定(特定事项除外)、0304其他类行为能力鉴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东省司法厅
2022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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