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伟桃(44162119******1455):
你因不服汕头市澄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向澄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澄海区人民政府于2026年6月10日对你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汕澄府行复〔2026〕192号)。你向汕头市人民政府邮寄行政复议监督申请材料,请求监督澄海区人民政府作出的上述《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汕头市人民政府经审查,你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澄海区人民政府对你的行政复议申请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无不当。汕头市人民政府于2026年9月11日作出《行政复议监督申请告知书》(汕行复督案〔2026〕22号),对你的行政复议监督申请不予支持。
汕头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作为汕头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先后多次与你联系,均无法联系到你,邮寄《行政复议监督申请告知书》(汕行复督案〔2026〕22号)到你行政复议监督申请书上载明的地址,也因原址查无此人退回。由于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现依法采用信息网络刊登公告方式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复议监督申请告知书》(汕行复督案〔2026〕22号),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汕头市龙湖区华山路16号法律服务中心行政复议受理窗口
联系电话:0754-88988253
汕头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026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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