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浩(23020419******1113):
你因不服被申请人原汕头市龙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投诉举报线索处理结果告知书》向汕头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在案件审查期间,因本案的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法院尚未审结,本案于2016年8月25日依法中止审理。因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已消除,本案于2026年9月29日恢复审理。2026年9月30日,汕头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汕行复案〔2016〕7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汕头市龙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原汕头市龙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6年6月15日作出的《投诉举报线索处理结果告知书》(汕龙食药监投处告〔2016〕10号)。
汕头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作为汕头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按你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地址和联系电话向你邮寄法律文书,被告知该电话号码非你本人使用而被退回,因无法联系到你,也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现依法采用信息网络刊登公告方式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汕行复案〔2016〕77号),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汕头市龙湖区华山路16号法律服务中心行政复议受理窗口
联系电话:0754-88988252
汕头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026年9月30日


中国政府网
无障碍版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粤公网安备 440511020002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