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雁佳(44522420******0969):
你因不服被申请人汕头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龙湖大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405071515775897)向汕头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汕头市人民政府于2026年6月8日依法予以受理。2026年7月2日,汕头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汕行复案〔2026〕19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汕头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龙湖大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405071515775897)。
汕头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作为汕头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先后多次与你联系,均无法联系到你,邮寄《行政复议决定书》(汕行复案〔2026〕192号)到你行政复议申请书上载明的地址,也因电话无法接通退回。由于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现依法采用信息网络刊登公告方式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汕行复案〔2026〕192号),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汕头市龙湖区华山路16号法律服务中心行政复议受理窗口
联系电话:0754-88988252
汕头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026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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