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晓芸(44050619******1441):
你以汕头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为被申请人,通过全国行政复议工作平台向汕头市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复议申请材料,经通知补正后,补正材料于2026年4月27日收悉。因经补正后你仍未能提交被复议的行政处罚决定文书,且被申请人不适格,汕头市人民政府于2026年5月7日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汕行复案〔2026〕142号)。
汕头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作为汕头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先后多次与你联系,均无法联系到你,邮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汕行复案〔2026〕142号)到你行政复议申请书上载明的地址,也因电话无法接通逾期退回。由于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现依法采用信息网络刊登公告方式向你公告送达《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汕行复案〔2026〕142号),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汕头市龙湖区华山路16号法律服务中心行政复议受理窗口
联系电话:0754-88988252
汕头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026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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