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天育(36213519*****5311):
你因不服被申请人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汕环执字〔2023〕159号)向汕头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汕头市人民政府于2023年10月17日依法予以受理。2023年12月28日,汕头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汕行复案〔2023〕127号),根据《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维持被申请人汕头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汕环执罚〔2023〕159号)。
汕头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作为汕头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先后多次与你联系,你均拒绝签收《行政复议决定书》(汕行复案〔2023〕127号),邮寄《行政复议决定书》(汕行复案〔2023〕127号)到你居民身份证住址,你也拒绝签收退回。由于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现依法采用信息网络刊登公告方式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汕行复案〔2023〕127号),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汕头市龙湖区华山路16号法律服务中心行政复议受理窗口
联系电话:0754-88988252
汕头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024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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