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辉敏(36223319******0512):
你认为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向汕头市人民政府邮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汕头市人民政府于2023年8月16日依法予以立案受理。2023年10月10日,汕头市人民政府作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汕行复案〔2023〕106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驳回申请人刘辉敏的行政复议申请。
汕头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作为汕头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邮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汕行复案〔2023〕106号)分别到你邮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的通讯地址和居民身份证住址均未能送达。由于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现依法采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向你公告送达《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汕行复案〔2023〕106号),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汕头市华山路16号法律服务中心行政复议受理窗口
联系电话:0754-88988253
汕头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023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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