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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预防化解矛盾 服务社会需求
  • 2022-04-21 07:36
  • 来源:汕头市司法局
  • 发布机构:汕头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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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积极回应群众法律服务需求,切实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汕头市司法行政机关坚持推动党史学习教育常态化长效化,持续巩固“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成果,践行“司法为民”理念,务实举措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法治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努力让人民群众真切感受“看得见的平安,摸得着的幸福”。

      汕头市粤东公证处牢固树立运用公证手段预防化解社会矛盾意识,充分发挥公证机构沟通协调、审查核实、确认证明职能,积极践行“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努力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近日,粤东公证处办理了该处第一宗《推选遗产管理人协议》公证,既保护了继承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也对预防矛盾纠纷起到积极作用。

      市民陈先生在今年年初去世,其名下的遗产及债权债务仍在清理之中,因陈先生生前未订立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其继承人对遗产继承尚未达成一致意见。债权人和陈先生的继承人向粤东公证处寻求帮助,希望在暂时不对陈先生名下财产办理继承的情况下,保障上述债权的实现。粤东公证处认真审查当事人提交的文件资料,受理了该申请,告知当事人可根据《民法典》继承的有关规定,签署遗产管理人协议书,以避免因无约定产生争议,也可解决遗产管理人的权利外观问题,建议通过由陈先生的全体继承人签署协议书的方式推选陈先生的某一继承人担任遗产管理人,在遗产管理人协议书中对遗产管理人的推选、权限、职能、责任等方面进行个性化约定,确定其职责范围限于在一段时期内代管遗产,清理债权债务关系,代为处理陈先生的债务。最后,粤东公证处就当事人签署的《推选遗产管理人协议书》出具了公证书,同时将公证核查所得相关内容及推选遗产管理人过程载入公证书证词,最大程度地保护了继承人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随着社会发展,遗产类型逐渐多样化及复杂化,围绕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及债务产生的法律关系日益复杂,遗产纠纷层出不穷。《民法典》创设遗产管理人制度,对遗产管理人的产生、职责义务等作出规定,遗产管理人的创设适应社会现实需求,为公民财产的有序传承提供了更加完善的法律基础。汕头公证行业结合新时代新要求,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开拓服务领域,通过为推选遗产管理人协议办理公证等方式,既发挥了公证职能,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解决了群众的燃眉之急,更是以实际践行了“我为群众办实事”和公证为民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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