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开展有效期即将届满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的通知》(汕府办传〔2020〕14号)要求,市司法局对《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的通知》(汕府〔2016〕8号,下称《通知》)组织开展了有效期即将届满前的评估工作。目前该项工作已完成,有关评估情况如下:
一、基本情况
《通知》由我局起草并征求各相关职能部门意见,经修改完善后呈报市政府审定,2016年1月以市政府名义印发。该规范性文件出台的目的是规范汕头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进一步提高行政决策水平,推进行政机关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维护和谐稳定的发展环境。在内容方面,文件遵循《汕头市行政程序规定》、《汕头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量化标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的适用情形、评估内容、程序、具体标准等内容作出规定。
《通知》有效期至2021年2月28日,我局于2021年1月正式启动《通知》有效期即将届满的评估工作。
二、评估开展情况
(一)成立评估工作小组。按评估工作要求,我局成立了专项工作小组,加强对该项工作的指导、协调。由我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科的领导任副组长,小组成员包括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科负责人及经办人员。
(二)广泛征求意见。我局就《通知》拟不作延期意见通过函件书面征求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各相关部门的意见(附件2)。意见收集完成后,我局及时组织研究分析,结合已收集的意见建议,对文件的合法性、协调性、合理性、可操作性、规范性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全面掌握文件的实施情况。
(三)形成初步评估结论。对征求意见的情况进行收集整理、分析,形成规范性文件评估初步结论。
三、初步评估结论
(一)实施效果。《通知》实施近5年来,进一步推动了我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有效明确了评估主体及其评估内容,科学规定了重大行政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程序,对提高行政决策水平,推进行政机关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维护和谐稳定的发展环境起到积极作用。
(二)合法性。2019年出台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下称《条例》)已对重大行政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作了原则性规定,《通知》内容与《条例》存在不完全一致的情形。
(三)可操作性。《通知》在《条例》出台前具备可操作性,较好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例如2018年7月3日到8月22日,市住建局通过问卷调查、公开征询社会各界意见、举行专家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对《汕头经济特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地开展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四)合理性。随着《条例》的出台和社会经济发展,《通知》已不适应《条例》对重大行政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原则性规定,因此在合理性上有一定欠缺。鉴此,《通知》在有效期届满后拟作自动失效处理。
综上,为更好开展汕头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落实“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原则,进一步提高行政决策水平,我局经集体讨论并结合工作实际,将该《通知》在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处理。对我市重大行政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具体实施文件后续由我局起草并报市政府另行制定文件印发。
汕头市司法局
2021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