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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监督条例》解读
  • 2026-08-05 17:29
  • 来源:广东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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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年7月31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广东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27年1月1日起施行,把我省规范性文件(老百姓称为“红头文件”)管理纳入立法规范,对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公布、备案、清理、评估、监督、追责等环节实施全链条、法治化、刚性化管理。

           一、《条例》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出台《条例》,是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要求的重要举措,促使制定机关切实履行制定主体责任,严格依法行使规范性文件制定权,夯实备案审查制度基础。

      二是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客观要求。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核心在于确保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力受到监督和制约。出台《条例》,是贯彻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的具体体现,旨在保障“一府一委两院”等地方国家机关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增强公信力和执行力,促进依法行政、依法监察、公正司法,从而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

      三是从源头上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监督工作予以规范化法治化的现实需要。目前地方仍有不少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因制定主体、制定程序、效力性质、公开方式不明确等原因,可能导致侵犯公民合法权利、影响宪法法律正确实施的问题发生。制定《条例》有利于从源头上解决上述问题,提升规范性文件质量,防止违法文件出台,从制度层面破解相关难题,推动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监督工作实现规范化、法治化。

           二、《条例》主要内容

      《条例》立足广东实际,总结实践经验,积极探索创新,着力规范和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监督工作,共7章40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原则遵循和职责分工。明确规范和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监督工作,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保障制定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为实现和服务好以上立法目的,强调应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科学、合法、公开、精简、效能和权责统一的原则。同时,规定制定机关应当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监督工作,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有关工作机构的职责分工,推进制定和管理监督的规范化、数字化、法治化;制定机关的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公布、归档、清理、评估等工作。

      (二)明确基本要求和硬性规定。为杜绝规范性文件滥发乱发等现象发生,《条例》注重从源头上管控,明确了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基本要求和硬性规定,要求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规范使用名称,依照法定程序开展起草、征求意见、审查、决定、公布等工作。在对制定主体、制定主体清单公布、文件目录公开等方面作出规范的同时,规定应当减少发文数量,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规范性文件已经作出明确规定的,一般不得重复发文;内容相近的应当归并整合,没有实质性内容的不得制定。细化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具体情形:一是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对某一方面的工作尚未作出明确规定的;二是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对某一方面的工作虽有规定但规定不具体、需要进一步细化的;三是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等授权制定的。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的事项:一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应当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设定的事项;二是增加制定机关权力或者减少其法定职责;三是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四是超越法定权限,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五是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不得设定的其他事项。此外,还要求对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不得违法作出调整或者改变。

      (三)规范制定程序。一是规范调研起草,对提出年度计划、加强调研起草、反馈说明、风险评估、部门协商、报送审查等提出具体要求。规范性文件起草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制定规范性文件年度计划。规范性文件起草中,应当开展调查研究,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实地走访、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对规范性文件有关措施的预期效果和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估,按照规定对该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否符合公平竞争审查要求、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与为基层减负一致性评估等进行研究。涉及其他单位的职责或者与其他单位关系紧密的,制定机关应当充分征求其他单位的意见。规范性文件起草后,按照规定报送有权机关或者机构审查,有权机关或者机构收到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职责分工对规范性文件的政治性、合法性、适当性、规范性等进行审查。二是规范决定和公布,明确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经会议审议或者经审批决定,并分别就人大决议决定和政府、法院、检察院等不同类别规范性文件采取会议审议方式的决定程序作出规定。要求制定机关建立规范性文件统一公布制度,在其规定的载体统一公布标准文本。三是规范简化程序,规定因预防、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或者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以及其他需要立即制定实施规范性文件的,经制定机关负责人按照规定批准后,可以适当简化制定程序。

      (四)健全长效机制。一是建立健全备案工作机制,规定制定机关明确负责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并在规范性文件制定后,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向相关机关报送备案。二是建立健全清理工作机制,规定制定机关根据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原则和改革发展需要,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明确应当及时进行清理的情形:1.制定规范性文件依据的法律、法规等发生重大变化的;2.有关国家机关作出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部署或者提出清理工作要求的;3.规范性文件调整的事项涉及的经济社会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4.其他应当进行清理的情形。并明确应当对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情形。三是建立健全实施情况评估机制,规定制定机关或者主要实施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对规范性文件内容的政治性、合法性、适当性及其实施效果进行综合分析并形成报告,作为规范性文件修改、废止、宣布失效或者继续实施的重要参考。规范性文件规定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按照有关规定对规范性文件作出处理。

      (五)强化全方位监督。为确保规范性文件管理形成完整闭环,提升整体治理效能,《条例》构建多元协同监督机制,强化文件制定实施的全方位监督体系。一是加强内部层级监督,规定制定机关应当加强对本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实施的管理监督。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加强对下一级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制定、清理、评估等工作的监督。二是加强人大监督,规定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采取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和备案审查等方式,加强对本行政区域规范性文件制定等工作的监督。各级人大常委会对同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按照《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规定执行。三是加强社会监督,规定制定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实施的监督机制,规范性文件存在不合法、不适当等情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按照规定向有权机关提出审查建议。为强化管理监督力度,规定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管理监督衔接联动机制,在信息共享、征求意见、会商协调、移送处理等方面加强协作配合,依法对发现存在问题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处理。同时,还明确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监督工作中发现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条例》的出台,有利于从制度层面解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推动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监督工作规范化、法治化夯实法治广东根基,不断提升规范性文件质量,切实保障制定机关依法履职,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坚决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全力护航广东高质量发展。


           来源:广东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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