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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支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补贴办法》解读
  • 2020-08-06 22:58
  • 来源:汕头市司法局
  • 发布机构:汕头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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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制定背景

      法律援助补贴标准是核定法律援助经费的重要依据。《法律援助条例》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参考法律援助机构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的平均成本等因素核定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2019年2月15日,司法部 财政部联合出台《关于完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指导意见》(司发通〔2019〕27号),规定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或者授权市、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同同级财政部门,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根据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直接费用、基本劳务费用等因素确定。2020年5月18日,省司法厅、财政厅联合印发《广东省司法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通知》(粤司办〔2020〕92号),要求各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商同同级财政部门,尽快出台符合本地区实际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并报省司法厅、省财政厅备案。为进一步规范法律援助补贴标准,调动律师等法律援助人员的积极性,提高法律援助质量,推动我市法律援助事业健康发展,有必要制定出台《汕头市支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补贴办法》。

      二、主要内容

      《汕头市司法局 汕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汕头市支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补贴办法>的通知》(汕司〔2020〕18号)(以下简称《办法》)共二十五条,主要内容如下:

      《办法》第一条,明确《办法》的制定依据和目的。

      《办法》第二条至第六条,明确法律援助经费的保障,法律援助补贴定义、补贴范围和补贴构成。

      《办法》第七条至第十六条,明确各类法律援助事项的补贴标准。

      《办法》第十七条至第十九条,明确跨区域案件的定义,规定法律援助案件增加受援人及特殊案件的补贴标准。

      《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法律援助事项承办人员的结案归档义务和法律援助机构支付补贴的义务。

      《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具有公职身份人员承办法律援助事项不予发放补贴。

      《办法》第二十二条,明确建立动态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

      《办法》第二十三条至二十五条,明确《办法》的适用范围、解释权和有效期限。

      三、主要特点

      1.明确法律援助补贴的定义。《办法》确定法律援助补贴,是各级法律援助机构按规定支付给社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社会组织人员等法律援助事项承办人员(不含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具有公职身份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社会组织人员)所属单位的费用。

      2.补贴构成中增加基本劳务费用。《办法》规定法律援助补贴由承办法律援助事项所需的直接费用和应当支付给承办人员的基本劳务费用两部分构成,增加了基本劳务费用作为补贴的构成部分。

      3.建立动态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办法》规定法律援助事项直接费用、基本劳务费用等发生较大变化时,可参照物价指数和汕头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变化情况,按年度对本办法规定的补贴标准进行动态调整。每年1月份,市司法局要根据统计部门公布的最新工资情况,计算并公布本年度支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具体补贴标准。

      四、实施时间及有效期

      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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