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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黑板!《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要点解读
  • 2025-09-11 18:21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 发布机构:汕头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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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有哪些要点?

      

      什么是有组织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第二条)

      什么是恶势力组织?

      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组织。(第二条)

      什么是软暴力?

      为谋取非法利益或者形成非法影响,有组织地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足以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可以认定为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手段。(第二十三条)

    01重拳出击,严惩黑恶犯罪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利用网络实施的犯罪,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有组织犯罪。(第二十三条)

      限制出境

      公安机关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规定,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限制出境措施,通知移民管理机构执行。(第二十九条)

      依法从严

      对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成员,应当严格掌握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充分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罚金等刑罚。(第二十二条)

      区别于普通犯罪的羁押手段

      对有组织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办理案件和维护监管秩序的需要,可以采取异地羁押、分别羁押或者单独羁押等措施。(第三十条)

      异地执行、慎重减刑假释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或者恶势力组织的首要分子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应当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异地执行刑罚。(第三十五条)

      对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或者恶势力组织的首要分子减刑的,执行机关应当依法提出减刑建议,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复核后,提请人民法院裁定。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或者恶势力组织的首要分子假释的,适用前款规定的程序。(第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执行机关参加审理,并通知被报请减刑、假释的罪犯参加,听取其意见。(第三十七条)

    02“打财断血”,铲除经济基础

      对涉黑恶犯罪财产全面调查、冻结、追缴、没收。加强反洗钱力度,对涉黑恶犯罪中涉嫌洗钱活动的,公安机关与有关部门将合力打击。

      全面调查财产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的需要,可以全面调查涉嫌有组织犯罪的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第四十条)

      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依法查封、扣押。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第三十九条)

      被告人实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定罪量刑事实已经查清,有证据证明其在犯罪期间获得的财产高度可能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收益,被告人不能说明财产合法来源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第四十五条)

      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合力加强反洗钱力度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机构应当督促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发现与有组织犯罪有关的可疑交易活动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依法进行调查,经调查不能排除洗钱嫌疑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可以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查询与有组织犯罪相关的信息数据,提请协查与有组织犯罪相关的可疑交易活动,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回复。(第四十二条)

    03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

      保障“打伞破网”

      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应当全面调查,依法作出处理:

      (一)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活动的;

      (二)为有组织犯罪组织及其犯罪活动提供帮助的;

      (三)包庇有组织犯罪组织、纵容有组织犯罪活动的;

      (四)在查办有组织犯罪案件工作中失职渎职的;

      (五)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

      (六)其他涉有组织犯罪的违法犯罪行为。

      国家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第五十条 )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换届选举中的联审机制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查,发现因实施有组织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发现有组织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第十二条)

    04防范黑恶势力侵害未成年人

      建立防范有组织犯罪侵害校园工作机制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防范有组织犯罪侵害校园工作机制,加强反有组织犯罪宣传教育,增强学生防范有组织犯罪的意识,教育引导学生自觉抵制有组织犯罪,防范有组织犯罪的侵害。(第十一条)

      发展未成年人参与犯罪从重处罚

      发展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境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实施有组织犯罪,或者实施有组织犯罪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七条)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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