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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趣谈家政服务关系中的法律问题
    • 2023-05-26 15:17
    • 来源: 汕头电台
    • 发布机构:汕头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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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引入话题:

    现代城市生活节奏快,“打工人”生活不易,既要“搬好砖”,又要顾好家,越来越多的年轻人选择雇用保姆、小时工的方式提升生活质量,家政服务订单也随之增加。有数据显示,2022年春节期间家政从业者日均接单量比往常多出29%。然而,随着家政服务市场规模的扩大,各方主体之间的矛盾也日益突出。雇主与家政公司、雇主与家政服务人员、家政公司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时常会发生各种纠纷,如何处理好三方之间的法律问题值得我们关注。我们这期节目就有请广东本力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律师李洁芝律师和我们大家聊一聊关于家政服务的相关法律问题。

    李律师:主持人说的很对,最近几年,我们会发现家政服务业发展得相当红火,保姆、小时工队伍也是不断壮大,虽说找家政服务人员不难,可找个靠谱的“好人”却并不容易,杭州保姆纵火案、保姆虐待小孩或瘫痪老年人、小时工盗窃家里财物等负面事件的频频曝光,令雇主们在雇佣保姆、小时工时往往心存忧虑,当然,我们也经常看到服务人员权益得不到保障等问题的发生,因此,无论是雇主还是家政服务从业者,都有必要了解家政服务行业中的相关法律规定。下面我和大家分享几则案例,从案例中我们来探究相关的法律问题。

    主持人:徐女士需要一位长期住家保姆,负责照顾护理婴儿、做基础家务。2021年5月,徐女士找到某家政公司,公司推荐了刘“阿姨”,称其整体素质好、具备高中学历,学过小儿推拿和早教。于是,徐女士与家政公司签订《家政服务合同》,支付了当月佣金及劳务费共16000元。刘“阿姨”上门提供家政服务后,徐女士发现她“高中学历不会买车票”、触碰洗涤液等物品后手部会大量脱皮,给婴儿换尿布、衣服的技术很不娴熟,并不适合承担照顾婴儿、做辅食及家庭一日三餐的工作。随后,徐女士再次向家政公司询问该保姆的学历,发现家政公司不仅向其隐瞒实情,且处理问题的态度消极,徐女士怒而将家政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退还佣金、劳务费16000元,并赔偿佣金的三倍即24000元,合计索赔金额4万余元。本案最后在法院的调解下,家政公司同意退还徐女士16800元,徐女士则删除在某社交平台发布的关于该家政公司的评论。李律师,请问本案中家政服务公司隐瞒家政服务人员工作经历、学历、经验等,是否构成我们常说的消费欺诈?

    李律师:本案中家政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消费欺诈。徐女士与家政公司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为家政服务合同关系,家政公司作为提供服务方,应当恪守诚信原则,不作虚假陈述,向作为消费者的徐女士提供符合要求的家政服务。但本案中,家政公司在推荐刘“阿姨”提供服务时,存在欺诈情形,从而导致给徐女士带来损失。根据《民法典》第962条规定,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徐女士有权要求家政公司退还佣金及劳务费。而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本案中徐小姐有权要求家政公司按佣金的三倍对其进行赔偿。

    通过上述案例,我想给正在通过家政公司找保姆、小时工的听众朋友们提供两点建议,其一,在面试家政服务人员时应当明确自己的需求,同时要将自身的需求、要求、各项权益等在服务合同中进行条款细化,比如要求家政人员必须持证,要做哪些工作、不能做哪些事,要承担什么违约责任等。一旦发现服务人员与岗位不相匹配的情形,就可以依据合同的约定要求家政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其二,在采取法律途径进行维权时,应及时保留证据,比如聊天记录、录音录像、照片等,必要时也可报警,通过警方来调取如监控等证据。

    主持人:让我们来看下一则案例,2021年10月27日,龙湖区珠池派出所接徐女士报案,称她所雇佣的保姆黄某娟存在盗窃家中财物的嫌疑。接报后,民警立即赶赴报警人在珠池街道某小区的家中开展调查。通过调阅徐女士家中的监控视频,民警发现:当日14时许,保姆黄某娟拿徐女士父母卧室的钥匙打开房门,并用菜刀撬开卧室内衣柜内抽屉,将里面存放的现金及一些金饰盗走并藏在保姆休息室。这时,保姆黄某娟依然往常一样若无其事地在徐女士家里打扫。民警当场将犯罪嫌疑人黄某娟抓获并带回派出所作进一步审查。经讯问,黄某娟交代:自8月22日开始,她受雇于徐女士担任家中保姆,徐女士提供一间保姆房供其休息。近日,其因亟需归还借贷欠债,遂产生盗窃雇主财物的念头,在10月3日到27日期间,共分5次利用做家务的时机进入雇主卧室内,将雇主放在桌面及抽屉内的现金、黄金首饰转移至保姆房后伺机带离,期间还将雇主家中的白酒、晾衣架等物品私自夹带回家。经审查,黄某娟累计盗窃现金人民币14400元,泰铢3180元,黄金貔貅两只,白酒一瓶及衣架等物若干。龙湖区人民检察院认为,黄某娟的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遂提起公诉,最终黄某娟被法院依法判刑,得到应有的惩罚。李律师,请问遇到这种情况,消费者应该怎么维权呢?

    李律师:当我们发现家中财物可能被家政服务人员盗取时,维权的第一步肯定是报警,同时作为雇主方,应当配合警方,提供相应证据,本案中徐女士的做法就值得我们学习。对于家政服务人员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致使雇主财产或人身损害谁来担责的问题,要视用工形式而定,“用工情形不同,带来的用工性质、法律风险也各有不同。”若为员工制的用工形式,家政服务人员与家政公司之间形成劳动关系,家政服务人员作为公司员工,在从事家政服务过程中造成雇主财产或人身损害的侵权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家政服务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家政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家政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服务人员追偿。作为中介制的用工形式,家政公司作为中介,与雇主之间形成的是中介合同法律关系,一旦雇佣双方达成协议,中介公司的任务也就完成了。在这种用工形式下,家政服务人员与雇主则形成了劳务关系,当家政服务人员因自身过错导致雇主遭受损失的,雇主可直接向家政服务人员追责,要求家政服务人员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涉及刑事责任的,可以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主持人:嗯,李律师,现在通过家政服务公司雇用家政服务人员的消费者越来越多,特别是工作繁忙的年轻人们,请问从法律角度来讲消费者和家政服务公司应该如何避免上述情况的发生呢?

    李律师:从消费者的角度讲,首先要养成使用商务部的家政服务信用信息平台的习惯。在家政服务信用信息平台上,家政服务人员的证书真伪、是否有犯罪记录或不良信用等都可查询。其次,建议消费者在选择家政服务公司时首选员工制的企业,消费者一旦出现权益受到侵害,在选择员工制企业时,相比中介制而言,维权时会更简单。此外,如果通过中介制企业寻找家政服务,则尽可能找口碑和美誉度较好的公司,同时要与提供家政服务的家政服务人员签订好劳务协议或雇佣协议,将各个条款写清楚、尽可能书面化。

    从家政服务公司的角度讲,做好岗前背景调查尤为重要,应该尽可能多地了解保姆个人情况和家庭情况,尤其是联系人、联系方式不要太单一,避免出了问题找不到人的尴尬情况发生。其次,家政公司应定期对家政服务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和法律知识培训,着重加强保姆的守法意识,以案说法,经常提醒保姆洁身自好,也可以签订诚信承诺书,增强家政服务人员的自律意识。

    主持人:钟点工在保洁服务期间不慎从高处跌落,致使小腿骨折,

    面对受伤带来的损失,钟点工该如何维权呢?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原告周某经某家政公司介绍,到雇主宋某家做保洁钟点工作。双方口头约定了工作内容及报酬。一日,周某在宋某家打扫时,不慎从高处跌落致使小腿骨折。宋某在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用后,便表示不愿再支付其他医疗费用。无奈之下,原告周某将家政公司及宋某起诉至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医疗费用、误工费等各项费用。李律师,这个案件法院最终是怎么判决的呢?

    李律师: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周某为被告宋某提供保洁服务,宋某向周某支付劳务报酬,双方已形成个人劳务法律关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周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对保洁工作的风险有充分认识,其在爬高打扫时未采取安全措施,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导致其在打扫过程中摔伤,周某对此存在主要过错,应当对涉案损害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宋某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在场时未对原告周某进行安全提示,也未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存在一定过错,应当对涉案损害承担次要责任。家政公司仅为原告周某与被告宋某之间的个人劳务关系提供中介服务,对周某的工作不进行安排、管理、考勤,周某的劳务报酬也不是由家政公司所支付,因此家政公司对涉案损害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依据各方的过错程度判决周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宋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家政服务人员在工作工程中受伤的案件在今天已是屡见不鲜,我也经常接受这方面的法律咨询,在这里给各位听众朋友们提供两点相关建议。其一,建立劳务关系时,提供劳务一方应提高自我保护意识,签订书面合同,保留相关证据,发生事故后,及时就医并如实告知伤情。其二,提供劳务一方在提供劳务过程中,需提高风险意识,对存在一定危险系数的工作,应与接受劳务者及时沟通,确保安全后再完成工作任务。同时,接受劳务一方应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在交代工作任务时,应充分考虑提供劳务一方的能力和人身安全,避免安排有风险隐患的工作。

    主持人:王某与家政服务机构签订合同,约定由家政服务机构派遣保姆刘某到王某家从事保姆工作。期间,保姆刘某在王某家打扫卫生时不慎将花瓶从窗户掉下楼,致经过的程某头部受伤。随后,程某找到王某要求其承担责任,王某表示程某受伤是保姆刘某造成的,自己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且保姆刘某是家政服务机构的员工,应由其用人单位向程某赔偿。请问李律师,王某是否应当承担一定责任?如须承担责任,遇类似情况应如何提前降低风险?

    李律师:这个案件属于典型的派遣型家政服务,派遣型家政服务是指家政服务人员作为家政服务机构的员工从事家政服务工作,家政服务机构对其进行培训、管理并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工资。家政服务机构与客户订立家政服务合同,指派家政服务人员到客户家进行工作,客户向家政服务机构支付报酬。因此,家政服务机构(即用人单位)与保姆之间形成的是劳动合同关系,对指派保姆到消费者处进行工作是一种劳务派遣行为,而消费者是接受派遣服务的用工单位。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回到本案,保姆刘某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第三人程某损害的,王某作为接受服务的直接受益者应承担侵权责任;如家政服务机构有过错的,在王某对第三人程某的赔偿不足额情况下,家政服务机构承担补充责任。

    现实生活中,上述事故的发生往往令雇主很头疼,自己明明是花钱请人来帮忙办事,没想到自己还惹上麻烦,因此为了避免遇到此类纠纷时措手不及,建议消费者在与家政服务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时特殊约定发生上述情形时消费者对家政服务公司享有追偿权,或者明确要求家政服务公司为保姆购买社会保险或人身意外险。

    主持人:嗯,李律师您刚才提到了给家政服务人员购买保险的事,请问根据您平时处理的案件来看,家政服务公司给员工买保险的情况普遍吗?

    李律师:根据我的经验,现阶段家政行业的参保率并不是很高,很多家政服务公司都在犹豫要不要给家政服务人员买保险。站在法律专业的角度讲,我认为大家其实没必要一边担心发生意外一边又抱着侥幸的心理觉得意外不会降临,可以多去了解一下现实情况,家政保险不仅可以解决家政服务公司的担忧,还能保护家政服务人员的利益。家政服务公司给家政服务人员买保险不仅给他们安全感,这也是作为企业的一份责任和爱心。家政公司和家政服务人员是双向选择,你对他们好,他们也会更愿意为公司效力。虽然只是一份小小的保险,却可以让家政服务人员更安心地投入工作,同时对于家政公司本身来说,也能避免很多的纠纷和矛盾,尤其是经济方面的。与其等事情发生了再浪费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处理纠纷,不如从一开始就防患于未然,这样也可以打消雇主对于发生意外的担忧,放心地选择家政公司。早在2018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就印发了《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实施方案(2018-2020年)》(国办发【2018】93号),《方案》中指出探索建立家政服务保险制度,鼓励家政服务从业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开发家政服务雇主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意外险等保险产品。因此,我认为家政服务公司应该坚定的给员工购买保险,以减少用工风险。

    主持人:李律师的分析鞭辟入里,真是给我们上了一课,也希望家政服务公司能够本着互利共赢的原则尽早的替所有员工购买保险。让我们来看下一则案例。家住济阳的金某在济南的一家家政服务公司找了份保姆的活儿,照顾一位行动不便的老人。到了五一假期的时候,金某没有休息,而是继续在家里为老人服务。但是月末发工资的时候,老人的女儿王某却按照原来约定的工资发放。金某此时很生气,便去找王某理论,认为应该按照法定节假日三倍工资发放,双方争辩无果。金某便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约定支付加班费。李律师,请问本案法院最终有没有支持金某的诉求呢?

    李律师:本案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本案双方签订的相关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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