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普法动态
  • 12.4专区
  • 普法金榜
  • 法治文化
  • 法律“七进”
  • 法律法规
  • 经验交流
  • 刷网购物,其中的法律问题您知道多少?
    • 2023-05-05 15:05
    • 来源: 汕头电台
    • 发布机构:汕头市司法局
    • 【字体:    

    主持人:五一小长假刚刚结束,有人这样说,五一假期中只有两种人,一种人随着人山人海领略祖国的大好河山,另一种人则是舒适的坐在家里刷网享受购物乐趣。旅游和网购,成了五一小长假的生活主题。收音机前的听众朋友,不知道您是属于哪一种呢?在往期的节目里,我们聊过旅游合同的签订问题,那么这一次呢,我们就来聊一聊网络购物的相关法律问题。今天来到我们直播室的嘉宾,是来自广东嘉格律师事务所黄漫洁律师。黄律师,下午好!

    黄律师:主持人好,各位听众朋友大家下午好!如果时间倒退到20年前,网络购物可能只是年轻人的一种时尚的生活方式,而现今呢,我们在不经意间就会发现,当你想要购买某种物品的时候,或者当你觉得无聊时想要逛逛商场的时候,大概率你不会穿上衣服走上街头,而是拿起你的手机,通过购物平台搜索,或者刷带货直播,选择你心仪的物品,享受购物和网上“逛街”的乐趣。网络购物已经在不知不觉中改变了传统的购物方式,逐渐融入到人们日常的生活中。甚至你会看到很多老年人,他们对网络购物的方式和技巧的掌握和驾驭,完全不比年轻人逊色。当然,随着网络购物的兴起和普及,随之而来的必然是网络购物过程中出现的法律争议。网络购物的虚拟性、电子性等特点,使得如何确定管辖法院,如何确定真实的合同相对方等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诸多争议。而这一类争议,无论在解决的方式和适用的规定方面,可能与传统购物方式有着不同的特点和内容,这个,就需要我们作一定的了解,以便在享受购物乐趣的时候,能够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主持人:黄律师,刚刚您提到购物平台,带货视频,这些都是网络购物的方式,大家对网络那些买卖关系属于网络购物其实并不完全了解,您能否给大家解释一下,从法律的层面上看,什么样的情况属于网络购物?

    黄律师:关于网络购物,在法律的层面上应该作这样的理解,我们俗称的网络购物,实际上仍然是一种买卖合同关系,与传统方式不同的是,这种买卖合同是通过信息网络的方式订立的,并且通过信息网络完成交易支付。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信息网络,包括以计算机、电视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等电子设备为终端的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固定通信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以及向公众开放的局域网络。”那么我们可以理解为,通过以上方式完成买卖合同的订立、交易和支付行为的,都属于网络买卖合同关系,也就是网络购物的范畴。

    主持人:黄律师,听您介绍了上面这个司法解释的规定,我有一个问题,是不是通过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设备为终端的网络进行的购物行为,都属于网络购物的一种?

    黄律师:关于这个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的争议,我觉得不能简单一概将所有的通过信息网络购买物品的方式都视为网络购物。还必须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信息网络方式订立”需要满足“特定网络平台”或“面向不特定的主体”+“平台上发布、展示商品”+“交易在平台上完成”的要件,也就是说,商品的卖方要在特定的电子商务平台等面向不特定消费者发布、展示产品,完成交易。最典型的就是淘宝、京东、拼多多等购物平台,还有如亚马逊、微信有赞商城等也属于这一类平台,其中达成买卖合同所产生的纠纷才能界定为“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但如果仅仅是通过微信、短信、支付宝、电话等聊天功能实现的交易,不具有前面所说的,是在特定的电子商务平台上发布,或向不特定的主体发布并达成和完成交易的,那么微信、短信、支付宝等都只是一种通讯工具和支付工具,这样的买卖买卖合同就不能界定为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应认定为一般买卖合同。我给大家举一个例子说明一下。熊某在A市经营一个铅笔厂,田某从2017年与熊某认识后,就经常在熊某处购货,有时会通过电话或微信告诉熊某购买什么规格的铅笔以及购买多少支多少套,熊某通过物流把货物送到田某指定的地点,交给田某的业务员。同时,熊某通过微信将销售清单发给田某核算。每隔2个月左右,熊某也会把对账单发给田某核算并提醒被告还余多少货款未支付。田某将货款通过电子转账以及支付宝转到熊某的个人账户上。这种微信、电话只是双方传达合同内容的具体方式,不具备信息网络合同的典型特征,因此也不能一概认为是我们今天所说的信息网络合同。

    主持人:明白了,但是,是否属于信息网络合同,有什么具体的影响呢?

    黄律师:具体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其中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当纠纷发生时管辖法院的选择问题,也就是说,合同出现纠纷,当事人应该先哪个法院起诉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从这个司法解释来看,更侧重于保护在信息网络合同中买受人权益受损时的程序利益。那么如果将微信或电话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一概纳入“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从而确定买受人住所地或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明显会造成程序上的不公正,特别是当卖方主张支付货款时,其往往只能到买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大大增加了维权成本。

    主持人:说到维权,确实是网络购物中的一个经常发生的,并且很重要的问题。黄律师,这方面法律上是否更侧重与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黄律师:关于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这方面,我们可以举个例子,比如最典型的就是我们在网络购物中经常会接触到的“7天无理由退货”。在普通买卖合同关系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在这样的前提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又在第二十五条特别对网络购物的退货问题作出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须说明理由。重点是,“无需说明理由”,这就是我们刚才讲到的,在网络购物行为中“7天无理由退货”的法律依据,也是法律上更侧重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一个体现。

    主持人:这样一来,消费者就可以真正的货比三家,选择真正适合自己的商品了。

    黄律师:必须补充说明的是,所谓的“7天无理由退货”也并不是完全没有限制的。否则的话,法律对消费者和经营者的权利保护就失衡了。根据《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的规定,七类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其中有四类是绝对不适用无理由退货,这四类商品包括:1、消费者定作的商品;2、鲜活易腐的商品;3、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4、交付的报纸、期刊。还有三类商品,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这三类商品包括:1、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2、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3、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这样的规定,既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顾及平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主持人:其实在生活中,我们网购商品后退货的情况时有发生,在这方面,作为消费者而言,还需要注意什么问题呢?

    黄律师:消费者退货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退回的商品应当“完好”。根据规定,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地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同时,退货时应当将商品本身、配件及赠品一并退回。赠品包括赠送的实物、积分、代金券、优惠券等形式。如果赠品不能一并退回,经营者可以要求消费者按照事先标明的赠品价格支付赠品价款。如果对超出查验和确认商品品质、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导致商品价值贬损较大的,则会被视为商品不完好。具体判定标准包括:一是食品(含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计生用品:必要的一次性密封包装被损坏;二是电子电器类:进行未经授权的维修、改动,破坏、涂改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指示标贴、机器序列号等,有难以恢复原状的外观类使用痕迹,或者产生激活、授权信息、不合理的个人使用数据留存等数据类使用痕迹;三是服装、鞋帽、箱包、玩具、家纺、家居类:商标标识被摘、标识被剪,商品受污、受损。所以,消费者在体验网购的过程中,如果涉及到退货,就必须要特别注意这方面的问题。

    主持人:生活中,我们在网购过程中产生的误解情况也屡见不鲜,诸如商家标错价格“砍单”、商家操作失误导致产品库存不足无法发货、消费者误解商品属性退单等等,碰到这些问题的时候,消费者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黄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或者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价格、数量等产生错误认识,按照通常理解如果不发生该错误认识行为人就不会作出相应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重大误解。”重大误解包括经营者主动发出的相关信息存在错误,亦包括消费者在接收经营者所发布的信息时的理解错误。常见于网络交易纠纷中的几类重大误解情形,比如产品价格标识错误、产品宣传瑕疵、经营者操作失误等等。对于存在重大误解网络购物,消费者可以依法采取的救济方式和途径。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基于重大误解所成立的网络买卖合同关系当事人可行使撤销权撤销交易,但法律并未赋予当事人自行主张撤销的权利,当事人应通过向法院或仲裁机构主张。重大误解的撤销权除斥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内,撤销权超出法定期限则消灭。网络买卖合同被撤销后,当事人应承担返还财产、折价补偿、赔偿过错损失法律后果。

    主持人:在网络购物的体验中,确实会有一些无良的商家欺诈消费者,这种行为必须得到遏制,才能净化网购环境,使消费者的权益得到保护。

    黄律师:是的,说到欺诈行为,与我们刚才说的重大误解是不一样的,在法律上应承担的后果也是不同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中,很容易对网络销售行为中重大误解和消费欺诈产生混淆。首先,重大误解以较大损失为构成要件,欺诈中的损失则不要求有较大损失;其次,重大误解中消费者的认识错误主要以经营者的过失导致,欺诈的错误认识则是欺诈方故意的行为造成;最后,重大误解是经营者自己的认识错误引发不利后果产生,欺诈则是欺诈方采取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等不正当手段致使受欺诈方陷入认识错误。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法律后果可能是我们前面所说的合同撤销,折价补偿、赔偿损失,而在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的情况下,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而对于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应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消费者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消费者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特别需要提醒注意的是,消费者除了有权要求经营者赔偿上述损失外,还有权要求得到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主持人:亲爱的听众朋友,当你在享受网上购物的乐趣之时,别忘了了解其中的法律知识哦。今天我们聊的这个话题,或许能够让您收获不少有益的网购法律知识。时间过得真快,转眼间又到了本期节目结束的时候。非常感谢黄律师今天的分享!我们期待下期再见!

    选择题

    1.(单选)网络销售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的,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在赔偿经济损失的情况下增加()的赔偿金额?(C)

    A.一倍

    B.两杯

    C.三倍

    D.四倍

    2.(多选)以下哪类商品不属于“7天无理由退货”的范围?(ABCD)

    A.消费者定作的商品

    B.鲜活易腐的商品

    C.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D.交付的报纸、期刊

    3.(多选)消费者在网购时发起退货,在什么情况下会因为商品不完好被拒绝退货?(ABC)

    A.服装、鞋帽的商标标识被摘除

    B.电子电器类商品进行未经授权的维修

    C.化妆品必要的一次性密封包装被损坏

    D.随商品销售的附带赠品被使用


    相关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 -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汕头市司法局门户网站”,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