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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构建下的和谐家事关系(二)
    • 2022-07-15 10:34
    • 来源: 汕头电台
    • 发布机构:汕头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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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

    连月之雨,让人特别盼望晴天,终于天放晴了,似乎又嫌太热了!我们的心情总难免被天气和外界的种种变化牵引着,但往往如此,才更要提醒我们学会自我调节;更多理性、客观地看待事物,不总是人云亦云,学会自我思考和判断,做一个真正拥有自由意志的人。今天我们再次和专注婚姻家事领域的詹惠玉律师相聚在律师有话说节目,相信詹律师能给我们带来引领我们理性思考人生的普法内容。

    詹律师:主持人好,听友们好!今天继续和大家分享民法典相关的法律知识,而且依然是大家比较关注的婚姻家事领域的相关案例和法律问题。我们继续收集了最近几个有典型意义的案例跟大家聊一下吧。

    第一个话题:“能把一个深爱她的人逼到动手打人,真的是我的错吗?”-家暴无正当性

    第二个话题:独居老人重症昏迷,医疗决策谁签字?-建立老年监护的社会化支持

    主持人:今天第一个话题,是关于最近比较吸引人们关注度的著名网红诗人余秀华和男友网络直播争吵事件,其中涉及到家暴问题,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詹律师:先请主持人为我们介绍一下案情。

    主持人:

    案情简介(来源于“澎湃新闻”):

    余秀华2014年因“一位脑瘫患者的诗”成名后,其个人生活也一直备受关注。近日,澎湃新闻从知情人士处获得的《钟祥市公安局石牌派出所治安调解协议书》显示,2022年7月5日晚,余秀华酒后与其男友杨槠[zhū]策发生争吵,杨槠策在二人争吵时开视频直播,7月6日余秀华看到该视频后便与杨槠策进行理论,后二人发生争吵,在争吵的过程中杨槠策多次打余秀华耳光。另:2022年6月上旬,在神农架时,余秀华因杨槠策收他人所发的520元及1314元红包,双方发生争吵,杨槠策用手掐余秀华脖子。

    该协议书显示,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杨槠策向余秀华赔礼道歉;余秀华不再追究杨槠策因此事产生的任何法律责任以及经济赔偿;此协议为一次性调解,无任何遗留问题。

    该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时生效,对已履行协议的,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再处罚。不履行协议的,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予以处罚;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该协议盖有石牌派出所公章,并有当事双方签字,落款日期为2022年7月8日。

    詹律师:这件事引发关注,是因为余女士和她男友之间1个多月前的婚礼获得巨大关注,二这两位在经济能力、思想深度和精神境界上的貌似不匹配,使得人们不那么看好他们的未来。二人都算公众人物,对于被关注都蛮开的开,而且似乎乐在其中,也表达了各自大胆直白的观点,所以今天我们也能借机探讨相关法律问题。婚礼不到2个月,就发生了家暴,而这位男士因公开宣称“能把一个深爱她的人逼到动手打人,真的是我的错吗?”,引发很大争议。尤其是涉及到家暴,是法律所明文禁止的行为,且往往与弱势群体,女性、儿童和老年人权益保护相关联,而常常能引起网民的正义之声,但现实处理中,常常如果不是极端恶劣后果,依然在一些地区就被不了了之。所以借这个机会,有必要再次普及关于“家暴”的相关法律知识。

    主持人:

    1. 所谓被逼迫动手,是家暴的理由吗?能减轻家暴者的处罚吗?

    詹律师:

    法律不会赋予实施家庭暴力行为这样一个所谓的正当性理由,所有的家暴,都敢说自己是被逼迫的,并总述说着对方的种种不是。但本案中的事件,我们可以非常明确地判断出,这位伶牙俐齿的男性对一位有行动和说话障碍的女性,单向地实施了多次打耳光,以及掐脖子的行为,符合家暴的法律定义: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也即家庭成员中以殴打、谩骂等方式侵害他人身体和精神的行为就属于家暴行为。与势均力敌的对打是有显著区别的。无论双方如何争执、吵架,都不会成为家暴的正当性的理由,因为家暴没有正当性。

    主持人:

    2. 家暴是否只发生在夫妻之间?同居伴侣之间的暴力属于反家暴法保护的范围吗?

    詹律师:

    我国的《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家暴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侵害行为,但在《反家庭暴力法》的第三十七条规定了“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这对于同居伴侣之间实施暴力行为按反家庭暴力法执行提供了法律依据。我们可以将同居伴侣之间的这种暴力行为归属于家暴范围,受到反家暴法的保护。

    本案中,二人没有结婚登记,是男女朋友关系,但已经举行婚礼并且同居生活,属于反家暴法保护的范围。

    主持人:

    3. 有一种观点,认为一般性的家庭暴力是家务事,是一种隐私,而不可外扬,即使报警,警察也会常常劝解了事。

    詹律师:

    家庭暴力不是不可外扬的家务事,而是法律所禁止的侵权行为。受害者对家庭暴力的忍气吞声会导致施害者持续实施暴力行为,而自身也会受到家庭暴力的长期危害。在遭受家庭暴力时,应学会向信任的他人或机构求助,或将家庭暴力行为诉诸法律,请求司法援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三款:禁止家庭暴力。

    《反家庭暴力法》

    第三条 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

    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反家庭暴力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

    当然与此同时,也规定了“反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保护当事人隐私”

    并规定“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本案中,余秀华女士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而且她又属于残障人士,故此其男友的自我辩解,“能把一个深爱她的人逼到动手打人,真的是我的错吗?”这种论调就显得非常低级,更加令舆论不能接受,受到舆论一边倒的谴责。

    反家庭暴力法第六条规定:“国家开展家庭美德宣传教育,普及反家庭暴力知识,增强公民反家庭暴力意识。”,显然这位杨先生,对于家暴就没有一个正确的认识,言之凿凿,还认为自己有道理,应该获得理解。其实是一种法盲的表现

    主持人:

    4.如何处理家暴?

    詹律师:作为一个普法节目,我们先看看法律规定:

    《反家庭暴力法》

    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

    第十三条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

    第十六条 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

    在余女士的案件中,我们看见公安机关出警做出了相应的处理,杨先生向余女士道歉,双方和解,否则是可以进行治安管理处罚。

    主持人:第二个话题:独居老人重症昏迷,医疗决策谁签字?先看案例报道:

    2021年11月24日,广州市荔湾区和谐社会监护服务中心在广州揭牌,2021年12月31日,该中心迎来了机构成立以来的首位正式签约者,这位75岁的独居长者委托中心作为其监护人,在自己入院手术乃至无法表达医疗决定等情况时,履行监护人的职责。该社会监护服务中心介绍了2个咨询案例:

    “这位老人子女不在身边,平时主要与72岁的弟弟接触比较多。此前,老人曾突发疾病需要手术,弟弟答应过来医院为他的手术签字,但那天却突然有事不能及时到,老人只能忍着病痛在病房内苦等,直到弟弟最后姗姗来迟,签字后才得以进入手术室。老人担心以后再发生类似情况会影响治疗。得知机构成立之后,这位长者便急匆匆找上门来,希望中心能在他出现手术签字、住院期间需要陪护的状况时,作为其监护人在医疗机构内签字,并在整个住院过程中对他进行陪护。”

    “另一位意向委托人的情况比较特殊,其叔叔婶婶膝下无孩且年事已高,他觉得自己照顾叔叔婶婶是应尽的义务,根本没想过牟取利益,却也害怕流言蜚语,因此希望能有第三方机构来成为叔叔婶婶的意定监护人,中心的建议是让其侄子成为第一监护人,中心成为第二监护人或充当监督人角色,这样可以比较全面地保障老年人的权益。”

    主持人:以机构作为监护人,为老年人提供签署医疗手术等服务,这有什么法律依据吗?

    詹律师:由当事人自己选定监护人,即“意定监护”制度,已经作为一项法律制度予以设立,受法律保护。

    《民法典》民法典第三十三条对“意定监护”做了如下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现实生活中,自然人配偶、子女、父母等是其法定监护人,在很多人生“关键时刻”,往往是由监护人替我们做出重要决定,依托民法典而生的社会监护机构主要弥补比如就医等关键时刻身边没人时该怎么办的问题。

    我们了解到,社会监护服务中心的服务内容主要是受托为代理人与监护人后,中心将协助选择或决定养老、护理与家政等服务人员;按照委托人意愿,选择医疗机构、治疗方案、并做出医疗决定;代理民事活动(委托人亲办的除外);代理进行非诉讼业务以及身后事项的安排与执行。

    主持人:

    我们看到2022年初的报道,该社会监护服务中心负责人介绍:

    “到目前为止,几乎每位咨询者最关心的都是关键时刻自己的医疗决策。谁来医院签字?谁来陪护?医疗应介入到何种程度(如是否进行插管、鼻饲)?当身体进入不可逆状态时是继续维持生命,还是选择有尊严地离世?有的老人会明确表示,当身体进入不可逆状态,同时存款用掉了多少时,即停止医疗,这与生前预嘱有相似之处。生前预嘱本身无确定法律效力,我们中心会通过委托人书面声明的方式来保障老人意愿的实行。”

    我们又看到来自深圳的新闻报道:6月23日下午,深圳市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修订稿。其中,第七十八条在“临终决定权”上做出了大胆突破,如果病人立了预嘱“不要做无谓抢救”,医院要尊重其意愿,让病人平静走完最后时光。深圳市也成为全国第一个实现生前预嘱立法的地区。(深圳市妇联公众号 2022-07-04)

    那么,这是不是说,生前预嘱现在已经有了确定法律效力呢?

    詹律师:

    今年年初时,确实在全国范围内,关于“医疗预嘱”并没有确定的法律效力,深圳开创了中国生前预嘱立法的先河,这是死亡质量改善进程中的一个标杆性事件,引起了广泛关注。但实际上,一项法律法规的出台,一定是经过民间、社会机构、司法实践多年摸索、试点,有广泛的社会需求和司法实践的引导,取得社会一定程度的认可的背景。

    我们在这里引用专家观点:加快建立老年监护的社会化支持

    法律设定意定监护制度,就是为了保障老年人在法定监护人及公职监护人不履行或履行不好监护责任时,能保障自己应有的各项合法权益。建立老年监护的社会化支持体系,包括普及专业监护人(组织)、建立老年监护监督机构(组织)、培育社会化监护人才队伍、吸收和培训公民担任意定监护人、各相关部门为推动老年人监护制度落地出台法规政策、投入必要的财政资源等。

    所以,无论是“医疗预嘱”法律制度出台,还是建立老年监护监督机构,都是急广大人民群众之所急,关乎民生所需。

    主持人:最后请詹律师为今天普法内容做个总结

    律师:引用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中指出的文字:调整婚姻家庭关系涉及法治和德治,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婚姻家庭制度是规范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关系到家家户户的利益。维护平等、和谐、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需要法律的强力支撑。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解决婚姻家庭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保障每一位家庭成员的合法权。

    民法典树立优良家风的规定是我国婚姻家庭法伦理性的体现,是婚姻家庭法的伦理价值与目标。家庭应当是最不希望等价交换、最充满人类亲情的地方,需要体现保障与福利属性,体现保护弱者和利他的价值取向。

    一个社会,一定有多种状况的存在,社会监护机构的设立,是弥补缺失家庭支持时的必要的建设。

    案例及部分观点来源:澎湃新闻、中国新闻周刊、互联网公众号

    相关选择题:

    1.民法典关于婚姻家庭道德规范的规定是什么?(ABC)

    A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B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   

    C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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