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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构建下的和谐家事关系
    • 2022-06-10 15:31
    • 来源: 汕头电台
    • 发布机构:汕头市司法局
    • 【字体:    

    主持人:

    6月初夏,端午节刚过,我们又迎来了高考季,几日暴雨的冲刷,让人感觉到时光荏苒,心情是小兴奋又有些疲乏。今天我们再次和专注婚姻家事领域的詹惠玉律师相聚在律师有话说栏目,希望詹律师能给我们带来有趣有意义的普法内容。

    詹律师:主持人好,听友们好!今天继续和大家分享民法典相关的法律知识,而且依然是大家比较关注的婚姻家事相关案例和法律问题。我们收集了最近几个有典型意义的案例跟大家聊一下吧。今天能聊多少聊多少,聊不完可以作为下次节目继续。

    第一个话题:婚后可以看他的手机吗,可以在他的车上按跟踪器吗?-夫妻之间的隐私权法律问题

    第二个话题:婚后吵架,他/她可以让我“滚”吗?-非产权方配偶的居住权问题

    第三个话题:不给探视,别想要抚养费!离婚后的父母,有权这样说吗?-父母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法定原则

    第四个话题:妻子沉迷美容挥霍家产,丈夫起诉离婚赔款能获得胜诉吗? -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问题

    主持人:感觉今天的话题略劲爆啊!我们从第一个话题开始吧。婚后可以看配偶的手机吗,可以在配偶的车上按跟踪器吗?

    詹律师:这个话题是关于夫妻之间的隐私权法律问题。先请主持人为我们介绍一下案情:

    主持人:

    案情简介:2020年9月18日,刘某接到妻子路某的电话,得知路某在其名下雪佛兰牌轿车排气管处安装了追踪器,当天中午刘某将追踪器拆除。刘某认为,她这一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健康权、财产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故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0元。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路某私自安装追踪器的行为系侵犯刘某的隐私权,其侵权行为给刘某精神上造成损害,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2022)京01民终581号民事判决书)

    夫妻之间有隐私权吗?与一般人的隐私权有什么不一样的界限呢?请律师讲解一下法院裁判的理由吧。

    律师:这个案件,法院认为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隐私权。

    在本案中,尽管二人是夫妻,但在法律意义上,双方均为相对独立的民事主体,这就意味着二人不可以在未获对方许可的情况下,任意实施侵犯对方私密空间的行为,刺探、获取对方的私密信息。

    主持人:那么夫妻之间任何事情都不可以调查吗?

    律师:可以调查伴侣,但要用合法手段。

    据法院判决,由于夫妻之间具有相互忠诚的道德义务,路女士有权过问甚至调查刘先生是否具有违背夫妻忠诚义务的不当行为,此即为目的上具有正当性。但路女士为了实现正当目的,通过私自安装定位器的做法实现,明显具有违法性。

    路女士虽然主张其在安装定位器的次日就通知了刘先生,但针对该主张,路女士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因此法院不予采信。

    主持人:我们看到法院最终判决是:鉴于路女士的行为已经侵犯刘先生的隐私权,给其精神上造成损害,法院对刘先生要求路女士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酌情判定赔偿金额为2000元。一审法院判决后,路女士不服上诉,二审仍维持原判。

    律师:是的,比如人们日常也会讨论,夫妻之间是否可以看对方的手机?那么根据上述保护隐私权的法律规则,未经允许偷看对方的手机,是一种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会让对方觉得不受尊重且自我空间被监控的不舒适的感觉,显然并非一种有利夫妻感情的行为。

    主持人:第二个话题:婚后吵架,他/她可以让我“滚”吗?

    案例二:小王和小李结婚不到2个月,竟然发生3次争吵,小王一怒之下,让妻子“滚”,并说房子是婚前的房产,是小王的个人财产,小李未经允许不能居住,可是小李娘家在异地,根本没有其他地方可以回去,小李认为自己作为配偶有居住权,小王却认为自己拥有房产的完整所有权,有权决定谁不可以居住。似乎都说得有道理,那么到底法律怎么规定呢?

    詹律师:这是一个关于非产权方配偶的居住权问题

    首先我们看看法律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婚姻家庭关系基本原则】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行……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婚姻家庭道德规范】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一千零四十五条 【亲属、近亲属与家庭成员】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条 【男女双方互为家庭成员】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五条 【夫妻平等】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扶养义务】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也即,根据法律规定,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夫妻有互相关爱、互相扶养的义务,夫妻互为家庭成员,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平等。国家也特别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故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夫妻无权将另外一方从婚后固定居所赶出,令配偶一方流离失所,无处居住。但此处的“居住权”并非民法典专门规定的需要登记生效的那种“居住权”,而是基于夫妻家庭成员身份关系、夫妻互相扶养的法定义务以及公序良俗原则而产生。

    主持人:我们进入第三个话题:不给探视,休想要抚养费!离婚后的父母,有权这样说吗...

    案例:

    超超为王女士与张先生的儿子,王女士与张先生离婚时约定超超跟随王女士生活。后张先生向王女士出具承诺书,同意自2010年4月起每月24日向王女士支付超超的生活费(含教育金)1500元。张先生仅支付了部分抚养费后拒绝支付超超抚养费。

    因生活所迫,王女士带超超在厦门和上海打工,2016年才又回到深圳,因为王女士年龄大、身体不好,目前失业在家,加之物价逐年增高,每月1500元的抚养费早已不够。

    而张先生自己经营公司,经济条件较好,有支付能力。超超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张先生支付拖欠的抚养费并要求增加抚养费,同时还要求张先生支付超超的学习支出费用、医疗费用。

    被告张先生辩称,拖欠抚养费是由于王女士剥夺其探视权。

    不让探视就不给抚养费,恐怕有许多人会觉得有一定道理呢,法律规定是怎样,法院会怎么判决呢?

    詹律师: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抚养费与探视权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张先生并无证据证明其探视受阻,即使探视权受到侵害,也不能作为拖欠抚养费的理由。

    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张先生应该按照承诺的内容按时足额向超超支付抚养费1500元。子女生活费的协议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考虑到王女士目前已经失业,抚养能力有限,结合孩子的实际生活需求以及张先生的抚养能力,法院酌定,张先生应自起诉之日起每月按照4000元的标准向超超支付抚养费。

    关于超超要求张先生另行支付教育费等费用的问题,抚养费包括了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各项费用,故超超的这一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判决:被告张先生向原告超超支付拖欠的抚养费并自起诉之日起按照每月4000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

    主持人:抚养费具体包含的内容?除了抚养费,还可再主张教育、医疗费吗?

    答:抚养费包括了子女教育、医疗等费用。除了抚养费外,原告若再另行主张一般的医疗费或者教育费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当出现重大疾病时,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主持人:抚养费确定之后是否可以要求增加?

    答:父母在离婚协议或者法院判决中虽然已经确定了抚养费的数额,但并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抚养费的增加需考量的因素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父母有给付的能力;另一方面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以及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属于特殊情况的发生。

    主持人:一方拒绝让对方探视能否成为另一方拒绝支付抚养费的理由?

    答:抚养费和探视权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探视权受到侵害不能成为其拖欠抚养费的理由。同时,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父母,享有探望未成年子女,与其联系、会面、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主持人:第四个话题:妻子沉迷美容挥霍家产 丈夫起诉离婚赔款能获得胜诉吗?

    案例:

    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妻子酷爱美容高消费、丈夫起诉离婚的案件:

    王先生与张女士结婚10年,二人共同经营一家水果店,生活虽然辛苦,但家中也有了一定的存款,其中60万元存于张女士的银行账户中,二人约定该笔款项用于孩子的学业支出。

    近半年时间,王先生发现张女士沉迷美容,不仅隔三差五往美容院跑,还频繁购置高端护肤品,王先生对此多次劝阻,均不见效。不久后,王先生发现张女士将60万元存款挥霍一空,侵害了自己的财产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与张女士离婚,并要求分割上述夫妻共同存款60万元。

    主持人:夫妻二人的积蓄存放在妻子一人账户上,妻子是否有权随意消费?妻子过度高消费损害丈夫的财产权益,丈夫是否有权获得经济补偿?

    律师: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60万元存款属夫妻二人经营所得,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但夫妻一方在行使处理权时应秉承节制、理性及审慎的原则,合理、规范使用,切不可挥霍浪费,不能损害配偶方的财产权益。

    张女士行使合理处理权的部分,法院予以保护,过度高消费的部分,因未征得配偶方的同意,非以家庭日常开销为目的,且有挥霍性质,属侵害配偶方财产权益。因40万元的分割客体已经灭失,综合考虑案件具体情况,最终法院判定张女士给付王先生存款补偿款20万元。

    该案主审法官表示,本案审理的关键有三点,一是确定涉案60万元存款的性质;二是确定处理权的行使原则与限度;三是厘清张女士挥霍共同财产用于高消费的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本案中,王先生诉争的60万元存款是夫妻二人婚姻存续期间共同经营水果店所得,属于民法典规定中的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该60万元虽然存储在张女士个人的账户中,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双方应秉承诚实守信、理性节制的原则,行使处理权时,应审慎、合理、规范、节制,要用以日常必要开销,要尊重另一方的配偶权益,切不可过度高消费。法官表示,涉案60万元的支出是否均为挥霍型消费,需结合钱款支出时的用途、收款方的性质、消费方的自认等综合认定。且要注意区分合理支出与过度高消费的界限,既要否定挥霍、浪费行为,又要保护为日常生活必需、合理支出的处理权正当行使行为。

    这个案件中,因为女方本身也同意离婚,只是对于赔款有争议,最终法院判决准予二人离婚,并判定妻子向丈夫支付存款补偿金20万元。我们需要特别提示一下,像这种情况,如果一方不同意离婚,认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那么法院关于离婚这一项,需要专门审查,今天这个案例的争议焦点不是离婚,而是这种情况下离婚时处理规则。

    主持人:最后请詹律师为总结一下今天普法的主要内容。

    律师:民法典中为树立婚姻家庭道德规范的指引性法律条文,我想直接分享给大家,一起学习。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案例及部分观点来源:民主与法制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众号,互联网公众号

    相关选择题:

    1.民法典关于婚姻家庭道德规范的规定是什么?(ABC)

    A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B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

    C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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