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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反拐”和妇女权益保障相关法律问题
    • 2022-02-25 15:46
    • 来源: 汕头电台
    • 发布机构:汕头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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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

    正月过完,马上就到“三八”妇女节了,我们特别为此准备了今天的普法讲座主题:“反拐和妇女权益保障相关法律问题”

    当前,妇女权益保障问题备受关注。2月21日,新华社《半月谈》发文披露,《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日前在网上征求意见,不到一个月的征求意见阶段,这部法律罕见地收到了42万条法律意见,参与人数高达8万5千余人。

    结合近期民众急切关注的拐卖、虐待妇女的焦点事件,中国妇女报、中国妇女网近日也连续刊载了《严厉打击拐卖虐待犯罪行为 切实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要点》《2022年中央一号文件公布—多项内容涉及妇女儿童家庭》等重磅文章,令我们深切地感受到政府和立法层面对妇女权益的高度重视。我们先请詹律师为我们介绍一下《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

    律师:

    国务院办公厅2021年4月28日发布《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以下简称《行动计划》)。《行动计划》指出,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综合治理、预防为主、打防结合”工作方针,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联动、社会协同、公民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工作格局,有效预防和惩治拐卖人口犯罪,切实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国家安全,展现我负责任大国形象。

    《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要点:①加大拐卖人口犯罪“买方市场”整治力度;②婚姻登记工作人员发现疑似拐卖妇女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和制止;③推动反对拐卖人口法纳入立法规划;④持续组织开展全国打击拐卖人口犯罪专项行动。

    主持人:是的,加大打拐的力度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热切盼望,我们看到中国妇女报 2022-02-23 《检察机关依法批捕“丰县生育八孩女子”事件涉案犯罪嫌疑人时某忠、桑某妞、董某民》的报道,2月22日,江苏省丰县检察院对“丰县生育八孩女子”事件涉案犯罪嫌疑人时某忠、桑某妞,以涉嫌拐卖妇女罪依法批准逮捕;对“丰县生育八孩女子”事件涉案犯罪嫌疑人董某民,以涉嫌虐待罪依法批准逮捕。

    今天我们也请詹律师为我们解读一下什么是“拐卖妇女罪”、“虐待罪”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

    詹律师:

    “拐卖妇女罪”在我国是非常严重的一个罪行,最严重可以判处死刑。

    我国刑法第240条[拐卖妇女、儿童罪]规定: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解读:

    本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行为人只要具有上述行为之一,就构成此罪。

    儿童,是指不满14周岁的人。其中,不满1周岁的为婴儿,1周岁以上不满6周岁的为幼儿。

    主持人:情节特别严重是指什么情况?

    律师:刑法规定以下8中情形属于加重情节

    1.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2.拐卖妇女、儿童3人以上的。

    3.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此种情况无需再定强奸罪,此处的奸淫不包括猥亵行为。

    4.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此种情况无需再定强迫卖淫罪。

    5.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6.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7.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这是指拐卖行为直接或间接地造成被拐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例如,采取捆绑、虐待手段导致严重结果;拐卖行为导致被害人或者其亲属自杀或精神失常。但如果在拐卖妇女、儿童过程中,对被害人进行故意杀害、重伤,则应认定为数罪,将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实行并罚。

    8.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以上加重情节情况下,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主持人:实践中,如何认定拐卖妇女罪,比如如何区分以介绍婚姻为名实施拐卖妇女的行为?

    律师:

    2016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以介绍婚姻为名,采取非法扣押身份证件、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或者利用妇女人地生疏、语言不通、孤立无援等境况,违背妇女意志,将其出卖给他人的,应当以拐卖妇女罪追究刑事责任。

    主持人:关于“虐待罪”,法律又是怎样规定的?

    律师:刑法260条规定的虐待罪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可以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但如果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就可以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虐待罪一般来说是亲告罪,但是如果结果加重致人重伤死亡,那就不再是亲告罪,而变成了公诉案件。

    而在司法实践中,虐待罪和故意伤害罪,其实是很难进行区分的。

    因为故意伤害它的轻伤基准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致人重伤的话是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对重伤的结果他有可能是故意也有可能是过失,当然对轻伤一定是故意的。

    主持人:如何区分故意伤害和虐待?

    律师:虐待罪最高刑是7年,而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它是可以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甚至法条特别规定了如果致人死亡,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是可以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我们认为,正是因为虐待罪和故意伤害罪不太好区分,所以有的时候其实是没有必要区分的。因为刑法理论中有一种竞合理论。

    主持人:什么叫竞合理论?

    律师:就是同时符合这两个犯罪构成,既符合虐待罪的结果加重犯,属于虐待致人重伤,又符合故意伤害罪,那就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好了。

    行为如果构成了虐待罪同时还符合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这样的一个现象,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如果司法机关认为,属于一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的,是可以适用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主持人:明白了。

    那么,我们也看到,法律学界就对“收买被拐妇女”者的刑责问题也展开很多讨论,也有人大代表提出要提高刑罚,那么关于“收买被拐妇女罪”现行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律师: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1条第1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学界争议不在于收买被拐妇女在道德上是否可恶、在法律上是否应罚,学者们都是基于对收买被拐妇女者的极端痛恨,秉持尊重法律安定性但要求法律回应社会疾病的专业精神。其中“维持派”认为提高收买者刑责既无助于减少收买,也不利于解救被拐,而“提高派”,如罗翔教授从“人与人比较”呼吁“买卖同罚”,理由是根据共同对向犯 刑罚基本相当的法理;还有“废除派”认为,从被“拐卖”妇女受到非人待遇,实际上沦为性奴等悲惨境地的角度,提出所谓“买卖”是对于商品而言,人类不能作为商品来衡量,也即法律根本不应用“买卖”来定性这种行为,法律条文和解释中出现对“买主”的任何处罚,无论处罚高低,都暗示承认女性是一种商品,所以认为应该废除这个罪名,直接以“绑架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等来定罪量刑。学界对于收买被拐卖妇女而形成的婚姻,有认为自缔结之日便不应具备有法律效力,这是对婚姻的尊重,对法律的尊重,也对女性自由意志的尊重,就此而论,显然适用于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罪就不适用于“收买”被拐妇女的情形了。

    主持人:是的,文明和法律一定是基于保护人的基本尊严,保障人的基本权利而产生和设置的,这是最起码的底线,也是文明社会的共识吧。

    律师:对,把人当成人来看待,是现代文明的基本底线。而把人当成商品和用具,是所谓的现代奴隶制,在全世界各地的一些角落都还存在着,制造着人间地狱,涉及男性、女性、儿童甚至老年人,包括将人当成性奴、劳工、器官来使用和买卖等等。其将人作为商品和用具,是极端、极其严重的罪恶,是人类的耻辱,也是任何社会最大不安全感来源之一。属于反人类、反文明、反社会的罪行。人人当有此认识,事关每一个作为人类存在的尊严,这样,才不会觉得买个媳妇,卖到深山里这种话是轻飘飘的事情,是不相干的事情,是别人的“家事”。对于这些残忍的伤害、虐待妇女等突破人类文明底线的行为,作为人类命运共同体,每个人都会感同身受,坚决反对!也是这次《妇女权益保护法》修订备受关注,提出法律意见和参与人数空前高涨的原因吧。

    相关选择题:

    1.拐卖妇女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最高可处        (A)。

    A.死刑和没收财产

    B.没收财产

    C.无期徒刑

    2.虐待罪最高刑期   A    。

    A.7年     B.3年

    3.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可以处 A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A.两年  B.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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