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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下,有车一族应当注意哪些法律要点
    • 2021-06-04 15:34
    • 来源: 汕头电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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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开始施行,至今已经有一周年之多。《民法典》统称“社会的百科全书”,与我们的日常生活各方面息息相关。其中也有关于道路安全交通事故的规定,对我们有车一族和司机朋友的生活有密切关系。我们今天请来广东本力律师事务所的林焕鹏律师给大家分享下,新民法典,有车一族应当注意哪些法律要点。

    林律师:现在有车一族越来越多,路上的汽车也日渐增多,由此也引发了很多问题。关于道路安全交通事故,《民法典》第1208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这两部与之相关的法律条款,加起来也就200多条,家里有车的,平时要开车用车的朋友一定要熟知。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陈某与叶某是朋友关系,2021年3月叶某为了出外游玩,向陈某借车。陈某明知叶某没有驾驶证,但是碍于朋友关系,还是同意将粤D号牌的小车借给叶某。叶某开车上路,谁知道在路口掉头时撞到70周岁的老人李某,李某伤后住院一个月,花去医疗费3万元。叶某因无证驾驶怕承担责任,出事后选择逃逸现场。后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判定叶某负全责,李某经过伤残鉴定构成十级伤残,李某为农村户口,陈某所有的车辆在A保险公司投保了强制险和100万限额的商业险。

    主持人:在这个案例中李某可以主张什么赔偿?

    林律师:现在交通事故越来越常见,很多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往往不知道法律具体规定的赔偿项目有哪些。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民法典把具体的费用项目进行了规定。

    我们交通事故中造成的人身损害应当适用上面的条款。首先李某可以主张医疗费的赔偿,那么医疗费应当以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治疗费等收款凭证所载费用之和作为依据,所以我们要注意保存好各种医疗费单据。其次住院以及出院后,伤者肯定要有人进行护理,这个护理费也是可以向肇事者主张赔偿的。因伤导致的误工也可以向肇事者主张赔偿,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分三类人员,A类:受害人有固定收入,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B类:受害人无固定收入(受害人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按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元/年)÷365天×误工期限(天),C类: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元/年)÷365天×误工期限(天)。还有一个残疾赔偿金,这个我们就要先进行一个伤残鉴定,看看构成几级伤残,伤残等级从重到轻分为一至十级,每个等级的赔偿系数是不相同的,残疾赔偿金一般我们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伤残赔偿系数进行计算的。其它项目按照法律进行赔偿。

    主持人:在这个案例中伤者李某已经70周岁了,那么对于这个残疾赔偿金计算会不会有什么不同。

    林律师:会的,我们这个残疾赔偿金,对于60周岁以下的伤者是按照最长20年计算的,但是对于60周岁以上的伤者,每年长一岁是要扣减一年的,对于75周岁以上的伤者统一按5年计算。在本案中李某已经70周岁了,所以他的残疾赔偿金年限按10年计算。

    主持人:在这个案例中李某是农村户口,我们知道之前交通事故发生后,在计算赔偿金时往往会出现城镇户口居民和农村户口的人赔偿数额不同,我们叫同命不同价,那么对于李某是农村户口这个赔偿会不会不同?

    林律师:根据2019年12月24日施行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省法院民事诉讼中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对2020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人身损害,在民事诉讼中统一按照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其他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保持不变。即在广东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中,已经取消了城镇户口和农村户口的区别。

    主持人:《民法典》生效后,关于赔偿顺序有没有什么规定?

    林律师: 根据《民法典》第1213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因此,交通事故损害的赔偿顺序,即先由机动车强制保险理赔,不足部分由机动车商业保险理赔,仍不足的由侵权人赔偿。但是我们要注意到在这个案例中肇事司机叶某是没有驾照,没有驾照就开车上路,是违法的。我们一般保险公司在商业险的条款中都有约定没有驾驶证,商业险是可以拒赔,也就是说在这个案例中车辆虽然投保了100万限额的商业险,但是保险公司完全可以拒赔商业险。在这个案子中本来车辆的强制险和商业险已经可以赔偿李某的损失,但是因为机动车使用人叶某没有驾驶证,导致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拒赔,故在强制险赔偿后不足以弥补李某损失部分,就要由肇事方自掏腰包了。

    主持人:那这个案子叶某在出事后逃逸现场,保险公司用不用赔偿?

    林律师:根据《民法典》第1216条: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从上面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就算交通事故出现逃逸的情况,强制险还是要进行赔偿的。强险是国家规定一定要交的,其性质也是为了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权益,同时也能避免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的损失,所以无论如何大家一定要把强险交上。

    主持人:那在这个案子中陈某将车辆借给叶某要不要承担赔偿责任呢?

    林律师:对于这个问题我们《民法典》第1209条规定了: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以上规定,驾驶员叶某作为车辆的使用方本应该全部承担赔偿责任。但驾驶员叶某没有驾驶证,并无小车驾驶资格,而车主陈某作为机动车所有人,还将车借给叶某,是车辆管理的过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所以,借车时除了需要查看使用人有无驾驶证外,还要知晓他当时是否饮酒?借出时车况是否正常?等等属于车辆管理过错的问题。

    主持人:在我们现实生活中,经常会出现免费搭朋友或者同事便车出行的情况,这种情况如果不幸出交通事故,我们的《民法典》怎么规定?我们先看一个案例:2019年12月1日凌晨,梁某驾驶车辆无偿搭乘戚某,行驶中撞到路中的石块,车辆失控撞向路边灯柱,发生交通事故,戚某受伤造成十级伤残,经交警部门认定,梁某负全责。事故发生后,戚某诉至法院,要求梁某及从化区公路管养中心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等共计19万余元。

    林律师: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有一项新增的法律规定,关于好意同乘的责任承担。好意同乘,也称搭顺风车、搭便车,是指搭乘人经非营运性机动车的保有人或驾驶人的邀请或允许后无偿搭乘的行为。上面的案例就属于好意同乘的情况。基于好意而无偿搭载他人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可以有效节约资源、实现资源利用最大化、一定程度上缓解交通拥堵。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具体到本案,梁某驾驶车辆搭乘原告戚某没有收取任何费用,属于无偿搭乘,且不存在无证驾驶、醉驾等重大过失或故意,应相应减轻赔偿责任。戚某未系安全带,自身存在过错,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最后法院一审判决,梁某承担50%的责任,戚某自负30%的责任。从这个案例我们可以学到如果是出于好意免费搭载他人,出现交通事故在一定情况下是可以减轻驾驶人的责任的,这也告诉了我们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社会公德、公序良俗的原则。“好意同乘”主要有三大特征:一是非营运性,同乘人搭乘的是非营运性机动车辆,非机动车不属于此范围;二是无偿性,好意搭乘是一种无偿搭乘行为,好意人不向同乘人收取报酬。虽然有的同乘人也支付了一定费用,但只要好意人不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仍属于“好意同乘”的范畴;三是合意性,同乘人的搭乘行为是经好意人同意的,包括邀请和允许。未经同意而搭车者,不构成“好意同乘”。

    主持人:现在大家的生活水平提高了,买车也成了我们的日常一个常见的消费,我们在买卖车辆时,经常会碰到双方只是签了一个买卖协议,但是还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就上路了,这种情况下出交通事故,责任由谁承担?

    林律师:这要分两种情况而定。第一种,仅一次转让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的,应该由实际受让人来承担;第二种,多次转让均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根据规定,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新规链接:《民法典》第1210条: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主持人:那我们民法典对于道路交通事故还有其它什么新的法律规定。

    林律师:有的,常见的有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同一人损害的,责任该如何承担? 这种情况下,应由多个侵权人按过错程度进行分担,对于这个过错程度,我们在交警的责任认定书会进行判定。 新规链接:《民法典》第1172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还有一个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车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出现交通事故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条规定,凡是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车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是绝对责任,不可以适用减轻或者免除责任的规定。

    主持人:通过上面案例和法条的学习,我们对于民法典对于交通事故方面的规定又涨了很多知识,在此我们还是要提醒各位司机朋友,守法出行,文明驾驶。今天谢谢林律师的分享。

    问题:

    1、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受害人年满80周岁,残疾赔偿金计算年数为多少年?(B)

    A:0年

    B、5年

    C:10年

    D:20年

    2、发生交通事故后,在赔偿顺序中,由谁先支付赔偿费?(A)

    A、强制险

    B、商业险

    C、肇事司机

    D、车辆所有人

    3、免费搭载朋友上班,因驾驶不慎,出现交通事故导致朋友受伤,驾驶人的责任可以( C )?

    A、全责

    B、免除责任

    C、减轻责任

    D、加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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