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汕头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制订了《汕头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在公示期间内没有收到相关反馈意见。《征求意见稿》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评选、认定、取消、管理等工作做出规定。
汕头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根据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际,组织开展汕头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工作。 《征求意见稿》明确 符合条件的中国公民个人或群体,可以申请为汕头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征求意见稿》列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享有权利包括: 一、开展传承活动,进行创造性实践; 二、参加教育培训,学习新知识和技艺; 三、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和交流; 四、获得政府提供的传承支持; 五、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二、妥善保存相关的实物、资料; 三、配合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与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记录、研究和推广; 四、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等活动; 五、接受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指导、管理和考核评估,接受项目保护单位指导,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审计、检查或绩效评价等工作;定期向市、区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项目保护单位提交传承情况报告; 六、其他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义务。 《征求意见稿》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