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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旅馆暗藏偷拍摄像头?广东将出新规:经营者应定期组织检查
    • 2024-01-09 15:40
    • 来源: 南方都市报
    • 发布机构:汕头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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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1月2日,南都记者获悉,广东省司法厅发布了《广东省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1月26日。
    该规定适用于广东行政区域内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旅馆、酒店、宾馆、大厦、旅店、旅社、饭店、招待所、度假村、山庄、疗养院等(以下统称旅馆)的治安管理活动。


    旅馆应当定期组织检查

    确保客房内没有偷拍设备


    征求意见稿提出,经营旅馆应当符合市场主体登记、规划建设、房屋建筑、消防、安全生产、生态环境、卫生、食品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
    经营旅馆应当履行相关治安安全义务,其中包括安装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并确保系统正常运行。旅馆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旅馆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征求意见稿还强调,旅馆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旅客身份证件等登记信息和安全技术防范监控信息。旅馆应当定期组织检查,确保客房内未被安装偷窥、偷拍、窃听等设备。 
    同时,旅馆应当按照规定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登记旅客身份信息,将旅客的登记信息准确、及时上传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对身份不明或者拒绝查验的,不得提供服务。因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故障不能上传信息的,旅馆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将旅客身份信息登记在册备查,并在系统恢复后及时上传。


    发现未成年人醉酒等情形

    应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对于未成年人保护,征求意见稿也有着相关的规定。
    征求意见稿规定,旅馆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并记录备查。
    若旅馆发现未成年人有身体受伤、被胁迫、醉酒、意识不清等情形,存在被暴力伤害、性侵害、性骚扰、虐待、拐卖、侮辱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同时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明确列举多项禁止行为

    不得私自留客住宿


    征求意见稿列举了禁止在旅馆内实施的行为,明确禁止在旅馆内从事卖淫、嫖娼、赌博、吸毒、贩毒、聚众淫乱、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同时禁止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旅馆。
    对于酗酒滋事、大声喧哗,影响他人休息,私自留客住宿或者转让床位等行为,征求意见稿同样予以禁止。
    此外,征求意见稿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旅馆业治安安全检查制度,依法开展治安安全检查,根据旅馆治安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检查频次和检查方式。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到旅馆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证件,严格依法办事,维护旅馆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合法权益。旅馆工作人员和旅客应当予以协助。
    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应当加强旅馆业行政执法协作,发现旅馆存在的问题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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