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全市机动车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规范停车秩序,缓解停车设施供需矛盾,提高停车服务水平,改善城市交通状况,汕头市拟制定出台《汕头经济特区停车设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目前,该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正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
“停车难”现象普遍存在 近年来,汕头市汽车保有量持续快速增长。由于早期全市城建项目普遍未配建或只配建了少量停车位,存在较大历史欠账,停车泊位缺口较大,导致全市普遍存在“停车难”现象,对动态交通和城市形象都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影响,也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民生问题,亟须解决。随着城市交通运行形势的日趋严峻,停车设施管理需要改变以往单纯依靠建设增加供给的简单模式,需要与城市交通运行状况紧密结合,树立静、动态交通协调发展的理念,从交通需求管理的角度考虑,要对停车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提出新的发展目标。与此同时,国家近年来大力倡导停车产业化发展,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共停车设施建设,汕头市也要顺应国家政策,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另外,随着新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市民需求的不断提高,停车设施的运营也逐渐向智能化精细化发展,停车服务需要进一步规范化、人性化。因此,汕头市的停车设施管理方式也亟须调整,以适应社会的发展。 建立停车设施经营者 机动车停放者信用记录 本次立法的目的是规范我市停车设施的管理活动,改善停车状况,提升城市品质。为此,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构建了一套较为完整、可操作性强、权责清晰、标准明确、具有汕头地方特色的停车设施管理体系。 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将停车设施分为公共停车设施、专用停车设施和城市道路停车泊位三大类。对各类型的停车设施定义进行了说明,明确了管理主体。同时,明确了分级管理与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停车设施管理涉及多个部门,根据“政府引导、市场调节、科学规划、高效便民、多方参与、统一管理、统筹运营”的停车设施管理原则,在明确市、区(县)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管理职责的基础上,赋予相关部门具体管理职责,确保权责清晰。 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要求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组织停车信息管理平台的规划和建设,制定停车数据接入技术指引,负责停车信息管理平台的运行管理。同时要求相关部门定期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停车设施的资源普查,建立停车设施基础数据库。区(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配合督促辖区内的停车设施经营管理者按照接入技术指引向市级停车信息管理平台实时、直接上传相关停车数据。停车设施所有权人或经营管理者应当配合实施停车设施智能化、信息化建设工作,应当配建停车设施信息管理系统并接入市级停车信息管理平台。要求建立停车设施经营者、机动车停放者的信用记录,并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了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停车设施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自然资源部门纳入详细规划实施管理。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根据专项规划统筹制定停车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标准配建相应的停车设施。鼓励政策方面,在符合国家、省、市有关建设标准和规范的前提下,鼓励单位或者个人利用道路、广场、绿地、人防工程等资源的地下空间开发建设公共停车设施;鼓励具备条件的现有住宅区周边区域增建公共停车设施。 鼓励有条件单位 将专用停车设施向社会开放 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停车设施备案登记制度、停车设施所有人职责、停车设施停放者的要求;明确了大型活动或节假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活动场地周边道路设置临时停车区域,同时要求当公共停车设施不能满足社会停车需求时,专用停车场的所有人或其委托的停车服务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的要求,在满足自身停车需求的情况下,向社会提供停车服务。鼓励有条件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将专用停车设施向社会开放,实行错时共享停车;规定了特殊车辆免于支付城市道路停放服务费用,鼓励免收或者减收残疾人停放服务费用,鼓励提供机动车免费停放服务或者设置免费停放时限。在专用停车设施方面,规定了专用停车设施的所有人应当与其委托的停车服务经营管理单位共同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停放收费管理制度,并按管理制度落实停放收费管理工作。 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了有权设置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部门和要求,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依法设置、撤除和管理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对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设施、调整与撤除做出了具体规定。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划定城市道路停车泊位,不得涂改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标志、标线,不得损毁、移动城市道路停车泊位设施。禁止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区域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或人为占位阻碍机动车停放和通行,禁止在城市道路停车泊位上从事车辆清洗、装饰、修理等经营性活动。在运营管理方面,明确了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管理者负责日常运营、维护和管理,规定了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应当遵循“先到达、先使用”原则。还对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的建设、使用和泊位评估提出了具体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