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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人大组织开展疫情防控法律法规汇编解读
    • 2020-02-03 09:19
    • 来源: 广东普法
    • 发布机构:汕头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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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省人大常委会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省委部署要求,充分发挥人大职能作用,运用法律思维和法律法规保障全社会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组织开展疫情防控法律法规汇编和解读工作,推动有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在我省得到有效遵守和贯彻执行。

      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主动发挥立法工作职能作用,及时组织汇编疫情防控有关法律法规,共汇编法律法规规章等78部,其中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33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行政法规14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碍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司法解释2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12部,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等本省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17部。

      在汇编、梳理疫情防控有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省人大常委会将针对人大代表、人民群众关注的疫情防控法律问题组织进行解读,向省人大代表发送并在媒体上刊登,面向群众做好疫情防控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解读工作,引导人民群众正确理解法律法规条文,明晰疫情防控的法定依据、法定措施、公民法定权利、法定义务、妨碍疫情防控行为的法律责任,增强群众自我防病意识和社会信心,从法律制度上助推全省疫情防控工作,同心协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目前,广东人大网已设立疫情防控专栏,刊载广东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相关法律法规汇编,并逐期刊登法律法规知识解答。    

      如何更好依法科学防控疫情?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的部署,省人大法制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防控疫情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梳理,逐期编写广东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法律法规知识解读。

      一、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主要法律法规

      1.主要法律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以下简称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等。

      2.主要行政法规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

      3.本省主要地方性法规有哪些?

    《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等。

      二、关于疫情防控措施

      4.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定为法定传染病,实施“乙类管理、甲类防控”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规定,我国的法定传染病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分为甲、乙、丙3类。其中,甲类传染病包括鼠疫、霍乱,乙类传染病包括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等,丙类传染病包括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等。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条规定,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后,基于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病原、流行病学、临床特征等特点的认识,经国务院批准,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健委发布了2020年第1号公告,明确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

      5.我省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有关规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分为特别重大(一级)、重大(二级)、较大(三级)和一般(四级)四个等级。其中,一级响应属于最高级别的响应。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结合广东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形势,我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启动广东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

      6.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的紧急措施有哪些?

      一级响应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最高级别,所能采取的紧急措施范围最广、力度最大。在一级应急响应状态下,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

      (1)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爆发、流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疫区范围;经省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的,报请国务院决定。

      (2)采取强制措施:限制或者停止人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3)管理流动人口: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者居家医学观察。

      (4)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铁路、交通、民航、质检等部门在交通站点和出入境口岸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移交。

      (5)信息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6)开展群防群治:街道、乡(镇)及居委会、村委会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医疗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7)维护社会稳定:有关部门应当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三、关于公民的主要法定权利

      7.如何保障获得疫情信息?

      国家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保障公民及时、准确获得疫情信息。在疫情防控期间,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定期公布全国传染病疫情信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八条)

      8.如何保障获得救治?

      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国家和社会应当给予关心和帮助,使其得到及时救治。医疗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和接诊治疗。同时,医疗机构应当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引导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至相对隔离的分诊点进行初诊。(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五十二条)

      9.如何保护个人隐私?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对于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

      10.如何保障不受歧视?

      患者或者疑似患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

      11.被隔离期间,如何保障生活?

      对被实施隔离措施的人员,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在隔离期间为其提供生活保障。(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

      12.被隔离期间,如何保障工作报酬?

      被实施隔离措施的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

      四、关于单位和个人的主要法定义务

      13.对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和所属单位采取的各项应急处置措施,有什么义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义务参与疫情防控工作。公民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一条、五十七条)

      14.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有什么义务?

      有关人员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

      15.发现患者或者疑似患者的,有什么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都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九条)

      16.对医疗机构采取的隔离等医学措施,有什么义务?

      依据法律规定,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1)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2)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3)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四条)

      17.在工作限制上,有什么义务?

      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

      18.对政府发布的活动限制措施,有什么义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为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有关政府在必要时,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相应的紧急措施,如限制、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等,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

      19.对可能造成财产损失的紧急措施,有什么义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为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有关人民政府在必要时,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相应的紧急措施,如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

      20.对政府调集人员、调用物资,有什么义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

      21.遇到有关部门征用财物,有什么义务?

      为应对突发事件,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能会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如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二条,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物权法第四十四条)

      22.在保障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供应方面,有什么义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供应单位应当及时生产、供应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铁路、交通、民用航空经营单位必须优先运送处理传染病疫情的人员以及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九条)

      23.遇到卫生行政部门来检查,有什么义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传染病疫情发生现场调查取证,查阅或者复制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本。被检查单位应当配合,不得拒绝、阻挠。(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四条)

    五、

      关于法律责任

      24.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或者疑似患者拒绝隔离治疗,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患者或者疑似患者应当隔离治疗,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患者或者疑似患者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25.编造、故意传播虚假疫情信息的,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刑法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五条、二百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26.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27.生产、销售伪劣防护产品和假药、劣药的,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一百四十一条、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28.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疗卫生材料的,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系前款规定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并有偿使用的,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29.出入境人员逃避检疫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对逃避检疫、向国境卫生检疫机关隐瞒真实情况的出入境人员,以及未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擅自上下交通工具或者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不听劝阻的入境人员,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罚款。如果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国境卫生检疫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30.作虚假广告宣传的,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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