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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汕头市汕头公证处章程
  • 2024-05-22 17:47
  • 来源:汕头市司法局
  • 发布机构:汕头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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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单位名称是广东省汕头市汕头公证处。

    第三条本单位住所是汕头市龙湖区华山路161-3楼。

    第四条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二类。

    第五条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伍佰零叁万元。

    第六条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汕头市司法局。

    第七条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汕头市司法局。

    第八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汕头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本单位的宗旨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政策和决策部署,遵守法律,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

    第十一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根据汕头市司法局党支部建设实际,设“汕头公证处党支部”,汕头市司法局可根据汕头市汕头公证处的运作和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党支部设置。

    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组织开展工作的基本单位,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党支部的基本任务是:

    (一)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及本党支部的决议,讨论决定或者参与决定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重要事项,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群众,努力完成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

    (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突出政治教育,提高党员素质,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力不受侵犯,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关怀帮扶生活困难党员和老党员,做好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依规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

    (四)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政策,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了解群众诉求,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凝聚广大群众的智慧和力量。

    (五)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严格程序、严肃纪律,发展政治品质纯洁的党员。发展、培养和推荐党员、群众中的优秀人才。

    (六)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国家的财政经济法规和人事制度,不得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

    (七)实事求是对党的建设、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重要情况。教育党员、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八)按照规定,向党员、群众通报党的工作情况,公开党内有关事务。

    汕头市司法局为党支部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活动经费。

    第十三条党支部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会同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充分发挥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促进事业发展。

    第十四条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保证党的全面领导

    (一)党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的议事决策机构,由全体党员参加,一般每季度召开1次,根据需要可以随时召开。

    党支部党员大会的职权是:听取和审查党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按照规定开展党支部选举工作,推荐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选举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讨论和表决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延长预备期或者取消预备党员资格;讨论决定对党员的表彰表扬、组织处置和纪律处分;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党支部党员大会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经过充分讨论。表决必须有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党员到会方可进行,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为通过。

    (二)党支部委员会是党支部日常工作的领导机构,党支部委员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根据需要可以随时召开,对党支部重要工作进行讨论、作出决定等。党支部委员会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可进行。重要事项提交党员大会决定前,一般应当经党支部委员会会议讨论。

    党支部书记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履行抓党建、意识形态、保密等工作职责,督促党支部其他委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抓好党支部委员会自身建设,向党支部委员会、党员大会和中共汕头市司法局直属机关委员会报告工作。党支部其他委员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三)党支部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会议由党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书记或者委员召集并主持。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审核本单位章程及修订案;

    (三)组建本单位管理层,并按干部管理权限管理本单位管理层及工作人员;

    (四)批准管理层工作报告;

    (五)监督本单位按照章程依法依规运行;

    (六)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六条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

    (二)提名或任免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三)为本单位正常运行提供相应保障;

    (四)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五)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汕头市汕头公证处主任会议。

    第十八条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产生方式、任期及考核、议事规则

    本单位决策机构由正、副主任组成,由举办单位任免,根据有关规定确定任期并进行考核。

    本单位决策机构在举办单位的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政策方针和决策部署;

    (二)拟订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管理本单位工作人员;

    (五)定期向举办单位汇报工作,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六)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七)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八)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九)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和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十)其他相关职权。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议事规则:

    (一)主任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日期和会议议程由主任确定;

    (二)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根据议题需要,可召开主任扩大会,由主任确定其他需要列席人员;

    (三)凡研究决定重大问题的会议,必须本单位班子成员均到会方可召开;

    (四)会议研究讨论的问题和确定的事项,与会人员要严格保密,不得擅自传播和先行公布;

    (五)会议研究讨论的问题和确定的事项要以会议纪要或文件正式公布的为准。

    第十九条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为组织任免,主任为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

    行政负责人行使下列职责:

    (一)按照举办单位决策部署开展工作;

    (二)主持本单位各项业务;

    (三)组织实施本单位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四)负责本单位的人事、财务、资产等日常管理;

    (五)定期向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六)承担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是主要行政负责人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产生。

    第二十一条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产生程序、议事规则:

    本单位根据《关于汕头市司法局下属有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问题的批复》(汕机编发〔201970号)以及有关规定,设置岗位总量25个,其中常设岗位13个(含管理岗位3个、专业技术岗位10个)、特设岗位12个。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二条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公证当事人享有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要求公证机构依法出具公证证明的权利;在办证过程中,对办理公证的相关材料的内容和办理公证的法律意义、法律后果,要求公证员进行告知和解释的权利;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有关单位对公证机构不予公证、终止办证、撤销公证书和出具公证书或作出的其他决定有异议,有向公证机构或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权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公证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交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不得在公证活动中弄虚作假或提供伪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遵循公证机构的办证程序;按照规定交纳公证费。

    第二十四条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

    保证服务对象的参与权,可以向我单位提出公证服务方面的意见建议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五条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遵守法律,坚持客观、公正、便民的原则,遵守公证执业规范和执业纪律。

    本单位业务运行办法:根据《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及有关办证规则的规定,受理公证申请,办理公证业务,以本公证机构的名义出具公证书。建立、健全公证业务管理制度和公证质量管理制度,对公证员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

    第二十六条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在核定的执业区域内受理公证业务,根据《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及有关办证规则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有关规定的,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经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依照《公证程序规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主要是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经费使用实行审批制度。

    第二十九条本单位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政府会计制度》《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及其他有关要求执行,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本单位法定代表人(主任)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自章程核准(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汕头市司法局的信息平台https://www.shantou.gov.cn/sfj/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本单位年度报告,应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六条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八条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于2024511经汕头市汕头公证处主任会议表决通过,报举办单位审核确定。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广东省汕头市汕头公证处。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自备案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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