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司法鉴定监督管理,规范行业执业行为,增强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诚信意识和信誉约束,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司法鉴定执业诚信信息根据创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的有关规定和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进行归集报送公布。
第三条诚信档案记载的信息应当客观真实。
第四条诚信档案信息的主体对象为本市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
第五条诚信档案记载本市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优良信息和不良信息。优良信息记载机构和鉴定人的典型诚信事实,不良信息记载机构和鉴定人的失信事实。
第六条诚信档案实行分级管理。
2017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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