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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 汕头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汕头市商务局印发《关于完善住宿业客房市场价格形成机制 切实加强价格监管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 2026-09-11 16:54
  • 来源: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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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展和改革局、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商务主管部门;市市场监管局各分局:

      现将《关于完善住宿业客房市场价格形成机制 切实加强价格监管若干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 

                          汕头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汕头市商务局

                                                        2026年9月10日   



    关于完善住宿业客房市场价格形成机制切实加强价格监管若干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旅游友好型城市建设导则(试行)》(粤文旅市〔2026〕98号)的要求,维护住宿业市场价格秩序,保障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持续优化消费环境,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完善客房市场价格形成机制、加强价格监管有关事项提出以下意见:

      一、凡在汕头市行政区域内提供住宿服务的住宿业经营者(包含宾馆、酒店、饭店、民宿、客栈、招待所、家庭式旅店、公寓式酒店、网约房等向社会公众提供住宿服务的经营场所)、第三方代理商及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诚信守法经营,恪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加强价格自律,公平有序竞争。

      二、客房价格(含线上、线下所有交易渠道的客房实际成交价格,下同)由市场形成。住宿业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考虑经营成本与合理利润、市场供求关系、消费者接受度等,科学制定定价策略,合理把握调价时机和力度,确保客房价格与服务品质相匹配。严禁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严禁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价格,推动客房价格过高、过快上涨。哄抬价格行为认定标准见附件。

      三、住宿业经营者、第三方代理商和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清晰标示客房价格、结算起止时间及服务内容,严禁采取虚构原价、虚假打折、模糊标价等手段误导、欺诈消费者。

      四、各区(县)要积极探索建立价格承诺制度,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引导住宿业经营者在重大节假日(元旦、春节、五一、中秋、国庆等)、旅游高峰期(原则上为7—8月)、大型活动举办期间等销售旺季前十五日内向社会公示客房价格承诺书,承诺销售旺季客房价格不超过承诺书中列明的最高承诺价格。

      五、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健全完善交易规则,严禁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垄断行为。要加强对平台内住宿业经营者发布信息的审核把关和客房销售活动的监督,为客房交易的记录、保存等相关信息提供必要技术条件,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准确及时提供交易信息等相关资料。

      六、行业协会应当充分发挥组织引领和内部协调作用,统筹行业发展、经济效益与社会责任,建立健全行业经营自律规范,着力推进行业诚信自律建设。鼓励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对客房市场价格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七、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客房价格监测预警和发布机制,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开展提醒告诫,有效预防、及时制止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各级文旅、商务部门按职责分工加强对住宿业的行业指导,提升服务质量水平;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哄抬价格、价格欺诈等各类价格违法违规行为,公开曝光典型案例,发挥震慑警示作用。相关违法违规信息依法依规纳入“信用中国”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附件:哄抬客房价格行为认定标准



      附件

      哄抬客房价格行为认定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住宿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行为。

      一、捏造涨价信息。1.虚构本地区客房紧张或者市场需求激增信息的;2.虚构其他经营者已经或者准备提高客房价格信息的;3.虚构可能推高客房价格预期的其他信息的。

      二、散布涨价信息。1.散布捏造的客房涨价信息的;2.散布信息号召或者诱导其他经营者提高客房价格的;3.散布可能推高客房价格预期的其他信息的。

      三、囤积居奇。无正当理由,明显超出正常的数量或者周期囤积客房的。

      四、无正当理由大幅度或者变相大幅度提高价格。1.在经营成本未明显增加的情况下大幅度提高客房价格,或经营成本虽有增加但客房价格上涨幅度明显高于经营成本增长幅度的;2.通过向关联方转售,再由关联方大幅度提高客房价格的;3.销售客房时,以强制搭售其他商品和服务或不合理收取其他费用等方式,变相大幅度提高客房价格的。

      上述所称“大幅度提高价格”,根据住宿业经营者实际经营状况、主观恶意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在案件查办过程中结合实际具体认定。在销售旺季期间存在下列情形且无正当理由的,作为判断是否构成哄抬价格的重要参考依据:在重大节假日、旅游高峰期、大型活动期间,同一住宿业经营者客房价格超过此前三十日内其同类房型平均客房价格的三倍,一般可视为哄抬价格行为。销售旺季前未发生交易或新开业的住宿业经营者,参照同等地段、同等档次客房价格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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