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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海伦:
申请人徐乐燕向本局反映被冒用身份信息登记为汕头市金通利经贸有限公司的股东、监事,要求撤销。
经核实,徐乐燕的身份证已于2014年向公安部门报失并补办,补办后新的身份证头像与原报失的身份证头像不一致,汕头市金通利经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9日冒用徐乐燕原丢失的已失效的身份证进行股东、监事变更,由李海伦变更为徐乐燕,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中的徐乐燕身份证内容为2014年已报失的失效身份证。
汕头市金通利经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6日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本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本次执法人员通过电话联系、实地核查等方式,穷尽手段均无法与汕头市金通利经贸有限公司或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丽纯取得联系。2026年1月9日,本局将汕头市金通利经贸有限公司涉嫌冒用徐乐燕身份进行登记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以及本局的联系方式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至2026年2月23日公示期45日届满,未有人提出异议。
上述事实,主要有申请人徐乐燕身份证、申请人申诉报告1份、报警回执1份、汕头市金通利经贸有限公司工商登记内档资料、《转办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当事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截图、被退回的挂号信2份、《现场检查笔录》5份、现场检查照片4张、通话记录1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当事人涉嫌冒用他人身份登记公告信息截图等证据在案佐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拟撤销汕头市金通利经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9日的股东变更登记(李海伦变更为徐乐燕)及备案事项监事变更登记(李海伦变更为徐乐燕)。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拟撤销汕头市金通利经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9日的股东变更登记(李海伦变更为徐乐燕)及备案事项监事变更登记(李海伦变更为徐乐燕),你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现我局通过公告送达方式向你送达本告知书,如果你有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你应在本告知书公告满三十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李同志,联系电话:88560696
联系地址:汕头市龙湖区长平路十一街区财政大厦汕头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东厅
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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