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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医疗广告发布合规指引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医疗广告活动,维护医疗广告市场秩序,促进医疗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一、医疗广告是指利用一定的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服务的广告。
二、本指引适用于全市各类依法登记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依法备案并取得《诊所备案凭证》《中医诊所备案证》,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各类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美容医疗机构、门诊部、普通诊所、口腔诊所、医疗美容诊所、中医诊所等。
三、除依法设立的医疗机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
四、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向广告审查机关(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
五、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与媒体类别发布医疗广告,不得擅自剪辑、拼接、修改。医疗广告内容需要改动的,应当重新提出审查申请。
六、医疗广告应当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
七、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以下项目,且必须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资质文件载明的内容一致: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医疗机构地址,所有制形式,医疗机构类别,诊疗科目,床位数,接诊时间,联系电话。
八、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的名义或者形象;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
(五)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
(六)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
(七)含有淫秽、色情、迷信、恐怖、宗教、性别歧视、民族歧视、地域歧视、职业歧视等内容;
(八)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
(九)与其他医疗机构比较,贬低他人的;
(十)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十一)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九、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广告。
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的,不得在同一页面或者同时出现相关医疗服务提供者的地址、联系方式、购物链接等内容。
十、禁止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
对卫生技术人员、医疗教育科研人员的专访、专题报道等宣传内容,可以出现医疗机构名称,但不得出现有关医疗机构的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十一、不得借医疗机构信息公开变相发布医疗广告。
医疗机构依据《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信息公开过程中,只作事实性、客观性描述,不得出现以下推介性内容:
(一)对本机构就医环境、医疗器材等硬件设备进行带有主观色彩的推介(如“温馨舒适的就医体验”“星级酒店般的服务环境”“拥有全市最先进的检查系统”等);
(二)通过对本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的诊疗技术、诊疗流程、诊疗效果进行主观性评价或者保证性承诺等方式,对本机构进行推介(如“技术精湛”“疗效显著”“诊疗流程科学高效”“用药独到”“保证根治”等);
(三)与其他医疗机构进行比较;
(四)其他以推介本医疗机构为目的发布的信息。
十二、不得借医疗卫生健康科普宣传变相发布医疗广告。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以文字、图片、视频、直播等形式开展医疗卫生健康科普宣传时,可以为确保真实性介绍作为科普宣传人员的医务人员姓名、职称、所供职的主执业机构、医疗机构名称及具体的科室名称,但不得变相发布医疗广告,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通过宣称其诊疗技术优势、硬件设备优势以及诊疗效果等,对具体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进行推介;
(二)明示或者暗示在具体医疗机构就医将获得更好的安全性保障、疗效或者价格优惠等;
(三)直接或者间接推介本机构或者其他医疗机构的具体医疗服务;
(四)以病例或者案例方式,对具体医疗机构或者其医疗服务进行推介;
(五)在科普宣传的互联网页面内附加与科普宣传内容有关的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服务项目的跳转入口,或者附加科普宣传对应的医疗服务所必需的药品、医疗器械等商品购买链接;
(六)推介具体医疗机构或者其医疗服务的其他情形。
十三、医疗美容广告不得制造“容貌焦虑”,将容貌不佳与“低能”“懒惰”“贫穷”等负面评价因素做不当关联,或者将容貌出众与“高素质”“勤奋”“成功”等积极评价因素做不当关联。
十四、医疗机构不得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以及网站、网页、APP、公众号、自媒体等互联网媒介上发布医疗广告。
十五、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医疗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医疗广告。
十六、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医疗广告,应当依法查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医疗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十七、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加强平台企业内部管理,落实对经营医疗服务项目的平台内经营者以及从事医疗服务信息内容生产的自媒体的核验义务。
十八、本指引属于告知性指引,相关内容将根据广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性文件等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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