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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背景
《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准运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5号)已于2026年2月3日公布施行。该办法明确: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自有运输容器运输自产的重点液态食品的,不需要取得准运证,但运输容器及运输过程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
食品生产经营者委托第三方道路运输经营者进行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的,应当委托具有准运证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并依法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二、委托运输“五必须”
(一)必须核验承运资质
委托前,发货方、收货方应当对承运方的食品安全保障能力进行审核,重点查验:
- 承运方是否持有有效的准运证;
- 拟投入使用的运输容器是否具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配发的运输容器证明;
- 运输容器是否在显著位置喷涂“食品专用”或“××专用”标识,标识字高不小于200mm,与底色有显著差异。
(二)必须签订委托合同
发货方、收货方应当与承运方订立书面委托运输合同,明确双方食品安全保障责任。不得通过合同减轻或免除自身依法应当承担的出库交付查验、卸载入库查验等义务。
(三)必须建立查验制度并纳入风险管控清单
发货方应当制定、实施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出库交付查验制度,查验内容包括:
- 承运方的准运证及运输容器证明;
- 运输容器专用标识、前一载运输食品信息;
- 清洁记录及清洁状况(无需清洁的除外);
- 装载后是否进行有效铅封。
收货方应当制定、实施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卸载入库查验制度,查验内容包括:
- 承运方的准运证及运输容器证明;
- 运输容器专用标识、运输记录及清洁记录;
- 运输容器铅封是否完整。
上述查验事项应当依法列入本单位《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明确查验人员,如实记录并留档备查。
(四)必须实施运输联单管理
重点液态食品的交付、运输、装卸全过程实施运输联单管理。发货方、承运方、收货方应当据实填写并留存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联单,鼓励采用电子联单记录相关信息。
(五)必须履行报告义务
发货方、收货方发现承运方使用未取得运输容器证明的运输容器运输重点液态食品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三、法律责任提示
根据《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准运管理办法》:
- 委托无证承运:发货方或收货方委托不具有准运证的道路运输经营者运输重点液态食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未建立查验制度:未建立出库交付查验、卸载入库查验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处罚。
- 未履行查验义务:未履行相关查验、核验义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食品安全重于泰山,运输环节是关键。请广大食品生产经营者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规范委托运输行为,共同筑牢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安全防线,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部分素材来源: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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